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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保护及其与时效的关系

2014-10-21杨姸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物权的保护有公法的保护与私法的保护之分,本文以私法的保护为主线,将物权的保护方式分为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分别论述了这三者与时效的关系。详细分析了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施行以来,物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一直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基于物权请求权本身的特殊属性,以及时效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对于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应针对于不同的请求权予以不同的适用方法。物权保护的其他方式也稍加分析并论证了与时效的关系。

关键词 物权保护 方式 时效

作者简介:杨姸,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18-02

一、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在既有理论上有公法的保护与私法的保护之分,就公法对作为私权的物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不是本文的论题所在,故不做深究。就私法的保护方法,又可以分为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前者是指物权请求权,后者包涵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实际上是对物权的间接保护,并且就保护的手段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学界已有共识。然而,就物权请求权是否成为物权的保护机制,我国学界存在不同甚至是对立的观点。

二、物权保护的方式: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由来

在温得沙伊德看来,罗马法的Actio就是“能向他人要求权能”,即使在权利未受到侵害的状态下,权利人也享有一个实体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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