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
2014-10-21卢升鸿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平等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而性别平等是平等的应有之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这极大地提升了妇女的法律地位,但性别平等理想的最终实现,依旧任重道远。在争取性别平等的进程中,需要综合发挥多方因素尤其是法律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寻求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 性别平等 权利 法律规范 公益诉讼 社会性别分析方法
作者简介:卢升鸿,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91-02
社会性别平等的含义在于:不论男女,所有人都能在不受各种成见、歧视以及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的限制下,自由地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地做出行为选择。男女不同的行为、期望和需求均可得到同等地评价、考虑、和照顾。性别平等并不抹杀个体之间的差异,而是在尊重男女生理差异性的基础上对现有社会上的机会、人格、权力、结果等方面追求一致性和同等待遇。
一、 实现性别平等的意义
(一) 性别平等对法的价值意义
法律平等就是“凡是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所以男女之间只应有角色分工,不该有地位差别。平等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条件、是人权的重要部分、是正义的基本内涵,平等与法的其他价值交织在一起并具有相对独立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