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的建议
2014-10-21姜修芳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经急剧的老龄化变化过程,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也愈加严峻。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和种类也伴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不断增多。针对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犯罪,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特殊关怀,秉承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具体刑罚的适用上《修正案八》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还有提升和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 刑罚 轻缓化
作者简介:姜修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62-02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分析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纵观我国有关老年犯的法律特殊规定,只有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老年人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以及2010年2月8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这是首次明确对于老年人的从宽处罚。除此之外就没有对老年犯的特殊规定了。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弥补了对老年犯规定的法律空白,但修正案八毕竟只是一个司法解释,无法达到立法的效力,且在规定上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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