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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2014-10-21张涛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近年来,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行受贿犯罪日趋隐蔽,给行受贿犯罪的查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作为一对对合行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有利于遏制目前腐败高发的形势。为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基础,对行贿罪的立案完善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 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作者简介:张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8-02

近年来,随着受贿犯罪不断高发,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以遏制腐败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行贿是受贿行为的先行行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对于遏制受贿犯罪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按照“草案”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势必会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的力度,改变目前“轻行贿重受贿”的格局。本文拟结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我国现行刑法就行贿犯罪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及立案完善提出浅见。

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行贿犯罪的新规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现行刑法关于行贿犯罪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加重了对行贿行为的财产处罚: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主要是以人身处罚为主,除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规定了“可以没收个人财产”外,其余的行贿罪犯均无财产刑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则对行为罪犯在人身刑的基础上增加了财产刑,即要求对所有的行贿犯罪均要求“并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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