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菲漏油事件”谈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
2014-10-21戴小玉王美惠子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戴小玉 王美惠子
摘 要 2011年6月在中国上演了“康菲漏油事件”。此次事故发生后的“索赔之难”引起了环境法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康菲漏油事件”的解决中介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指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相应的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康菲漏油事件” 环境侵权责任 法律困境
作者简介:戴小玉、王美惠子,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13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6-02
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漏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在我国上演,此次事故造成了海洋大范围的污染,对渤海的海洋生物和海水养殖更是一场深重的灾难,可以说是一起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事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规范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相当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环保法,如规范此次漏油事件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康菲中国和中海油的行为已经严重污染了海洋环境,理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而令我们不解的是,这么大的损失造成后,索赔却遭受瓶颈,这是为什么呢?
一、责任主体难确定
从此次溢油事故责任方看,作业方为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而中海油作为合作方拥有51%的权益。但由于我国法律缺少对其关系的规定,虽然在《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中明确了数人环境侵权中各个污染者承担责任的确定标准,各污染者承担的是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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