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与软法之治
2014-10-21高战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活法”是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软法是法律社会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软法亦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政府主导的公共治理模式日益不能适应社会新的需求,社会共同体参与公共治理的积极性及可操作性越来越受到关注。软法作为社会共同体调节自身问题的规范而被广泛应用,公共治理需要软法。
关键词 软法 公共治理 社会共同体
基金项目:西安科技大学校级科研培育《论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050。
作者简介:高战辉,西安科技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法学系讲师,主要从事刑事法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06-02
一、软法亦法
“软法”这一概念在法学界已经由来已久,但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西方法学界。20世纪国家间关系的变化和发展需求对法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软法”得以被提出。“软法”一词最初经常出现在西方国际法方面的著作及论文之中。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及导致的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国内外学者对软法的研究日渐增多。到目前为止,,对软法关注最多的并不是法学,而是其它学科。
软法虽然带了“法”字,但不是必然就是法。現在仍然有很多学者认为,法就是硬法、国家法。当然软法是不是法,我们首先应从观念上对法及特征进行全新的认识。国家强制性并不是法的必要条件,软法亦法。
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仅仅在先辈法学家的意识里处于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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