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共同犯罪之犯罪中止的认定
2014-10-21毕亚林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共同犯罪和一般的犯罪一样,其也存在着犯罪的特殊形态,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尤其是部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在理论学界有较多的争议,本文试从不同犯罪人在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入手,略论共同犯罪中各种情况下犯罪中止的认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认定
作者简介:毕亚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9-02
一、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 。成立犯罪中止,主要包含以下四个特性:一是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时间性)。二是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客观性)。三是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性)。其四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有效性)。
二、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行为的认定
与单独犯罪的中止相比,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在“时间性”、“客观性”“和自动性”这三个特性上并无差别,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要件的理解上。单独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而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认定,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中止者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应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2)共犯只要停止自己的行为即可成立中止;(3)除主犯外,其他共犯的中止应依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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