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司法实务困境探析
2014-10-21李迎春王森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李迎春 王森
摘 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一章六条形式确立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由此首次将强制医疗纳入基本法范畴, 此举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重大进步,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然因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备等因素,导致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实践运行中面临案件证明标准不明、精神病人证言效力认定模糊、强制医疗决定权归属存在冲突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实践应用中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和完善,从而真正实现立法原意。
关键词 强制医疗 证明标准 立法冲突
作者简介:李迎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2-0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确立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规定了刑事强制医疗的对象、条件、程序、救济等内容,从而正式将强制医疗纳入了司法轨道,由此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强制医疗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此举充分体现了防卫社会和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并重的价值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究其实质,强制医疗是一项限制与剥夺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社会防卫措施,又兼具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司法实务中需要更加谨慎地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因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司法实务操作中难以达到实现立法本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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