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证言的证据分析
2014-10-21梁海龙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为了收集证据,利用悬赏取证的方式征集线索。对于悬赏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实务界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悬赏方式取得的证言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为切入点,展开对悬赏证言的证据分析,认为悬赏取证只是收集证据的方式之一,如果能够证明其证据的合法性,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可以认定该证据合法有效。
关键词 悬赏取证 证据能力 证明力
作者简介:梁海龙,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1-02
一、悬赏证言的证据能力分析
悬赏取证的证据能力争议集中在悬赏取证的方式。关于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问题集中体现在排除规则。《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我国的排除规则主要排除两项:“违反禁止性规定”和“侵犯合法利益”。禁止性规定即不允许相关主体从事某种行为的一类规范。此类规范是包含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只包括体现宪法和法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说明,学者之间也颇有争议。笔者认同韩波教授的观点,此处的禁止性规范包含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事实上,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均没有对悬赏取证作出规定,因此,不能认为悬赏取证是违反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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