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能课税与税法原则的耦合与其独立价值
2014-10-21韦清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量能课税能否成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尚有争议,但量能课税和税法的多个原则在诸多方面有契合之处,且它对于在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公平分配、对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帮助纳税人树立起纳税意识等方面均有着积极而长远的作用。量能课税的独立价值不应该因为其能否获得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地位而遭否定,其在维护经济意义上的自由竞争、维护法治意义上的私法自治、整体社会的福利的增进和公平分配,防止公权力的过度干预等诸多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作用。
关键词 量能课税 法律原则 法律价值
作者简介:韦清,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03-03
一、前言
量能课税原则,或称量能平等负担原则,是籍由介绍西方税法基本原则之时为我国税法学者所知的。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实质征税原则和促进国家政策实施的原则,而量能课税则是蕴含在税收公平原则之中 ,其本质实乃以“负担能力”来进行税收公平判断的标准。量能课税关系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而我国从事实上是主张量能课税的本质要求的,从而提出从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出发,进而实现公平原则要求的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然而与此同时,在量能课税原则是否能成为税法基本原则这一问题上,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有的认为量能课税是税法的一般原则,有的认为量能课税原则不仅是财税思想,也是税法的原则,但不是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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