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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金在继承中的角色探究

2014-10-21刘阿丹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保險法也在随之日臻完善,同时与其他法律也发生更多交汇与结合,形成更加紧密而复杂的关系。本文从死亡保险金出发,探究其与继承发生的交错关系。死亡保险合同中的关键角色—死亡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我国现阶段关于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立法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些都是本文将予以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 死亡保险金 遗产 继承权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公司

作者简介:刘阿丹,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01-02

一、死亡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立法规定

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 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分析法条便可得出结论,本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无受益人可行使受益权时保险金的处理,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给付保险金。二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保险金应该是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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