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野下法律与经济的结合
2014-10-21张岚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77条规定的“住改商”的立法背景,利弊以及适用条件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同时引导出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这一话题,分析新政策的立法背景及其与前述法条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住改商 《物权法》 放宽场所登记条件
作者简介:张岚,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98-02
“住改商”顾名思义,就是将住房改成商用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宅基地上直接将住房改成商业用房;二是连宅基证都没有,直接建造商业用房。本文出现的“住改商”是指的第一种情况。现在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是有条件的允许进行。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此条文是把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个条文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小区的业主将自己的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用做餐厅,KTV或者其他营业性用房。虽然这会给业主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危害。
一、住宅商用可能带来的问题
虽然住宅商用在大体上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基本国情的,但是也需要考虑它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和可能引起的有关冲突。
(一)国家税费的流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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