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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理制度及其完善

2014-10-21石飞连文涛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石飞 连文涛

摘 要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经理”一职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作用益加凸显。但是,由“经理革命”浪潮所带来的经理职权的扩张,使得公司已有的权力机构虚化,公司的权力天平失衡。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应当进一步完善经理制度,坚持经理并非独立的公司机关而是辅助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具体执行的附属机构这一立场,对经理职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避免经理干涉公司内政、侵蚀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公司 经理 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石飞、连文涛,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94-02

一、经理释义

对“经理”一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领域都有不同的阐述。如果说管理学是从人的角度界定经理,法学则是从经理与股东(企业主、商业所有人)或董事会的关系来界定经理的内涵,故欧洲有法谚云:“经理为商业所有人的另一个自我” 。

我国的《公司法》第69条和第114条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经理的设立和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如“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通过上述比较分析,结合公司立法和公司理论,可以对其内涵作如下界定: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在法律、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

二、 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

(一)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治理中经理的定位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公司法规定经理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代理机构,权力由营业所有者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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