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单位资金未平帐行为在挪用资金罪向职务侵占罪转化中的认定及思考
2014-10-21王瑶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从客观方面分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将本单位的资金采取不入账或者入账后以非法手段平帐的手段供本人、他人使用。一般而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资金未平帐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评价范畴。但是在某些个别案件中,针对同一行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可能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做出不一样的认定,从得出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结论。本文将以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出发,分析占有单位资金未平帐行为在挪用资金罪向职务侵占罪转化中的评价及认定。
关键词 占有单位资金 未平帐 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
作者简介:王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91-02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岳某于1999年至2009年期间在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计并兼任出纳,月工资1100元左右。岳某于2000年至2009年在公司任职期间,通过涂改现金支票根的手段,多提现金40余万元,以报销的方式报销金额303575.67元,尚有105133.84元未平帐;于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通过修改工资表给自己多发工资共计人民币34900元;于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私自将单位转账支票提取现金9笔,共计人民币85100元。2009年7月底,因政府给予待岗补贴,该科技公司要求岳某去银行打对账单,但岳某迟迟不去,该公司派人打出对账单后发现岳某平时支付备用金额与公司实际支付备用金额不符,经查问岳某承认了自己私用了部分支付备用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