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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过程中自首的认定

2014-10-21戴杰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后,告知被告人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且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留在行政机关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投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键词 自动投案 自首 公安机关

作者简介:戴杰文,嵊州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9-02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二、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蔡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零售、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甲市、乙市两地之间倒卖利群(软红长嘴)、中华(软)、白沙(和天下)、牡丹(软)、大前门等卷烟以赚取差价,无证销售卷烟共计价值40余万元,并于2013年6月23日非法交易卷烟过程中被甲市煙草专卖局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1)二被告人系自首。二被告人在被烟草机关查获后自愿配合烟草机关调查取证,在烟草机关完成取证后,二被告人自愿在烟草机关等候处理,在公安民警来传唤时,自愿跟随公安民警去公安局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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