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行为的分析

2014-10-21白晓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自动柜员机是否可以被骗,行为人所拾到的信用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诈骗行为?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遗失物与遗忘物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作者简介:白晓,中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7-02

案例:李某晚饭散步时,经过一偏僻小路时发现地上有一手提包,遂捡起。在原地等候失主半小时后,因天色以晚,此处偏僻李某便将手提包带回家,包内有现金3000元,银行卡、信用卡若干,李某检查时,发现某张信用卡的背面写有一串数字,便猜测是信用卡密码。在将现金据为己有后,李某于次日在某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利用该信用卡取款3万元。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