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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行政诉讼案例探究业主委员会备案问题

2014-10-21韩晓丽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目前,我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虽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但上述规定仍不够完善和明确。本文以一起备案纠纷行政诉讼案件展开,就有关业主委员会备案性质、备案的法规依据以及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备案 法规依据 可诉性

作者简介:韩晓丽,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8-02

一、案情简介

原告:温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温州某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2013年7月,温州某大厦第二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根据其申报,向其发放了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2013年8月,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温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之诉,一审判决物业服务合同无效。该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符合法定条件、被告未履行审查职责、原告利益受损为由,诉求判决被告撤销备案证明。

被告辩称:被告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诉称的后果事实与备案不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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