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析
2014-10-21陈海宇
学理论·下 2014年9期
陈海宇
摘 要:社会问责是行政问责的组成部分和最新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问责方式,社会问责以公民、公民组织和媒体为问责主体,将从社会问责的含义出发,并阐述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分析现阶段的现状,进而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社会问责;文化培育;机制构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7-0019-02
自2003年SARS作为开端,掀起了我国的问责浪潮。行政问责的历史号角开始吹响。各地开始了各种问责实践,这一时期,行政问责作为行政改革的一部分,被设计到各种制度安排当中。理论界对于行政问责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阐述。一般来说,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在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主要指行政机关内部的问责,异体问责则不仅包括执政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还包括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大众等。这种多元化的问责主体丰富了行政问责的内涵,同时也会促进问责效果的提升。理论界认为,以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公众为主体的社会问责,对于行政问责的深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问责的含义
社会问责是行政问责的组成部分。2003年SARS事件引发了中国两位部长级官员的辞职,这标志着行政问责已经进入中国政治和行政领域。加强行政问责的建设成为我国行政改革和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内容。美国学者邓恩认为,行政问责以公共行政为研究视角,它关注的是政务官、事务官和公众三者之间问责关系的界定及对行政治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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