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视角下的产品责任保险研究
2014-10-17孙宏涛
金融理论探索 2014年4期
孙宏涛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一、大规模侵权与产品责任保险
现代社会中,大规模生产工厂的建立、各国商贸往来的便捷、产品销售渠道的不断增多①现在社会中,除实体门店外,网络销售日益火爆也获得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可以说,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已经成为继实体门店外一个新的热门销售渠道。以及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产品的产出数量不断增多,生产效率不断提高,流通速度不断加快,销售覆盖面不断扩张。上述改变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那就是一旦因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涉及到的受害人数量非常巨大,涉及范围非常广泛甚至跨越国界②例如食品、药品以及汽车等产品,其销售范围通常不仅仅局限于一国之内而是跨越数国,当因上述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产品责任事故发生时,其造成的损害通常是跨越国界的。,与此同时,巨额的损害赔偿金也远远超出一般的侵权责任事故。这种基于同一不法行为或多个同质性事由给大量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件,称之为“大规模侵权”。[1]严格意义上讲,“大规模侵权”并非法律概念,德国克里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教授将其定义为:涉及大量受害人的权利和法益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事件。③参见[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贺栩栩译,《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还认为,在生态侵权领域,大规模侵权指对自然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事实的发生,它也包括对无主自然物质和资源以及生态关系链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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