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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告别霸

2014-09-29王条款

新晨 2013年7期
关键词:工商部门霸王餐具

5月8日,距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布第二批三大类25项“霸王条款”正好一个月,也是自治区工商局给予商家一个月期限自查纠正“霸王”格式条款结束的时间。一场与“霸王条款”的较量正在全疆深入进行中。

这些年,我们告别的“霸王条款”

看着手中的消费小票,张娟的笑容荡漾开来:一次性消毒餐具的费用果然不再收取。而这个变化,缘于我区工商部门针对餐饮业由来已久的“霸王条款”砸下的重锤。

早在2010年,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就明确表示,消费者就餐时可向商家索要免费消毒餐具,如遇不提供免费消毒餐具而强制收费时,请收集保存好有关证据,及时向12315进行投诉。

然而,不是所有消费者都会选择投诉。

“一是不想看商家的脸色,二是投诉了也往往没下文,下次就餐人家还是照样收这个费。如果次次都投诉,谁耗得起啊?刚开始很不满,渐渐地也就习惯了。”张娟说。

张娟的话代表了很多消费者的心声。

2012年3月,乌鲁木齐市出台了《关于查处餐饮业强制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等侵权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乌鲁木齐餐饮企业强制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费用,工商部门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在这个通知中,工商部门要求餐饮企业在餐厅内为消费者提供两种餐具,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和不收费的餐厅消毒餐具。

张娟并不了解这个通知,但她非常明确的是,没有餐厅主动为她提供过不收费的餐具,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费一元依旧霸道地存在着,而她也不得不继续接受。

这种无奈延续至2013年。2013年4月7日,工商部门下发《关于查处餐饮企业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侵权行为的通知》。和2012年相比,2013年的《通知》少了“强制”二字,要求不管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哪一种餐具,一律不允许收取费用。

随后,首起餐具收费案在沙依巴克区工商局红山工商所立案查处。历时数年,久遭诟病的“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费”时代终告结束。

与“霸王条款”的博弈就是如此的艰难曲折,每一点微小的进步,都要付出巨大的努力。但毕竟,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一些曾经高高在上,让消费者徒呼无奈的“霸王条款”,已淡出我们的视线。比如——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托运过程中“一切货损在总价值3%以内属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时,以本合同为最终处理依据,任何一方不得诉诸法院解决。”

……

垄断行业是“霸王条款”的“重灾区”

究竟什么是“霸王条款”?

自治区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杨军介绍,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它存在于生活消费中的很多领域,但无论是哪个行业,“霸王条款”都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据自治区“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统计,“霸王条款”仍然是当前消费者投诉的重点,且投诉量长期居高不下。

于是有人建议,干脆取消格式合同。

矛盾的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有其便利性和经济性,无论中外,均被广泛用于各个交易领域。尤其在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往往通过采用格式合同条款来实现。所以在现实中,不可能因噎废食,彻底取消格式合同。

自治区人大立法咨询专家组成员、自治区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疆消费维权律师团负责人李新认为,“霸王条款”屡禁不绝主要在于利益驱使。商家利用服务、行业、信息等优势,通过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提前预设了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合同利益和救济方式,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就以合同约定应对,使自己一方规避法律追究。“霸王条款”成为“自由契约”制度下商家首选的方式。

虽然目前工商等部门对“霸王条款”有监管条例,但涉及旅游、银行、通信等具体行业时,又由其具体部门负责。特别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因为他们的特殊性质,强迫消费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除了接受,往往别无选择。多部门的交叉管理带来利益上的纠纷,而垄断行业就成了“霸王条款”的“重灾区”。

公布“霸王条款”的深层考量

“以前,法律的缺失是‘霸王条款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杨军说。

为此,新疆开始积极推动格式条款地方立法,以健全合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2010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当年8月1日施行。《条例》共28条,从多个方面对格式合同的使用作出规定。

2010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从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了对“霸王条款”的规范和治理。

法律法规已经有了,但很显然,根治广泛存在的“霸王条款”,仅凭工商部门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

近年来,央视每年的“3·15”晚会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借助央视这个权威的发布平台,有关部门一次次的曝光发布,让无良商家们胆战心惊。

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动员起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对“霸王条款”人人喊打的态势,这无疑是个可取的思路。

2011年10月,自治区工商局首次通过媒体公布了首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共10大类22项,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时隔一年半后,2013年4月,自治区工商局再次公布了第二批三大类25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公布“霸王条款”,让公众在面对无处不在的格式合同时,知晓了何为合法,何为非法,有了维权依据;同时,也为基层工商部门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指引。

细心人会发现,对比第一次公布“霸王条款”,工商部门在第二次公布时,要求更为明确具体。比如,对商家自查自纠的时间明确为1个月,对逾期拒不改正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李新告诉记者,“霸王条款”的公布只是告诉消费者和商家已经存在和实际发生了消费侵权,而维权则需要启动维权机制。对消费者而言,维权成本高,取证难,消费者个人应对商家所代表的行业确实力不从心。

李新认为,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大力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特别是要通过改革破除垄断,用充分的市场竞争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铲除“霸王条款”滋生的土壤。

李新指出,除《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格式合同监督条例》也是反“霸王条款”的重要法律依据。但社会上对地方立法作为执法依据的宣传和认识不够,很多职能部门的配合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希望在“大维权”机制下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据悉,“大维权”机制是以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消费者协会在消协理事会的平台上牵头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维权的全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我区于2011年建立了这个机制,成员单位包括高级法院和工商、商务、旅游、卫生、住房、交通、质监、价格监督、食药监、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团委等32个。

亚心网亚心社区一位网友的发言十分尖锐:“霸王条款”的根深蒂固早已不是商家一己的过错,更与相关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督缺位密切相关。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有赖于管理者的维护。如果管理部门不负责任,或者负责不到位,那么消费者只能继续遭遇“霸王条款”,并继续花冤枉钱受窝囊气。

或许红山网红山时评的一段发言更能代表消费者的心声:“叫停‘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费和连续炮轰苹果售后的实践证明,只要相关职能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强势介入,‘霸王条款是完全可以根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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