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
2014-09-22杨迎泽
中国检察官 2014年7期
文◎杨迎泽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
文◎杨迎泽*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刑事证据的“成色”如何,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影响办案质量,影响人权保障。证据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仅“证据”一章的条文从8条增加到16条,新增了两种证据类型,更重要的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对今后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客观、理性、平和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官的职业追求。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既要收集、出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又要收集、出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准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一、涉及证据修改有十大问题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配偶、父母、子女可拒绝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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