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审查程序不足及设立预审法官的构想
2014-09-22王欣马书振
中国检察官 2014年7期
王欣 马书振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是连接公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重要诉讼程序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制约着公诉程序的运行,决定着审判的模式,对于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和谐、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现存不足,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设立预审法官制度,即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从而排除预断,保障人权,确保程序公正。
一、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不足
(一)不当追诉没有得到有效制约
设置庭前审查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检察院的权力,防止不当追诉,为正式庭审把好“入口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的标准为在进行庭前审查时,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记录了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由此,只要案件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法院就应当开庭审判。法院对检察院的起诉只是进行形式审,这样就很难发现证据有不足的地方,而且也不能以材料不足为由拒绝开庭审理案件和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这实质上造成了庭前审查的虚无化,因此现行庭前审查程序缺乏抑制公诉、过滤案件的功能。
(二)预断没有得到全面预防
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制度中,应该保持法官中立,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而在庭前排除法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材料,就是为了实现审判时法官保持客观中立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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