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探讨

2014-09-22苗国立张静远

中国检察官 2014年7期

苗国立 张静远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与被指控人会见并交流案件及法律信息、沟通辩护意见,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的一种诉讼权利。律师的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而侦查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对于追究犯罪、保障无辜、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而本文主要探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

一、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理念缺失

我国传统的家国一体的政治传统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十分深刻,因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远远优于保障公民私权的价值理念在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中还较为普遍。在这种理念之下,侦查权与羁押决定合二为一成为理所当然的做法,这种情况导致律师的介入成为一种对传统思维的反制,如果这一作用无法得到足够的支持,在现实中这一权利被限制乃至剥夺就有了深厚的传统土壤,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刑诉法中“保障人权”的原则便成为一纸空文。

(二)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至四款规定了律师会见权的条件、时间、内容及限制等。但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如第二款规定对于律师的会见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法条中对48小时的时……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