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救济机制
2014-09-22马婉珍杨瑞晓
中国检察官 2014年7期
马婉珍 杨瑞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了一项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救济制度对于防止检察机关权力滥用发挥巨大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权力本身就容易使掌权者迷失方向,导致权力滥用。单纯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可能使得检察院成为特权机关,只有在其他权力制约和相关监督下才能发挥不起诉制度本意。
一、我国被害人应对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立法规定有遗憾。对于刑事不起诉中被害人的救济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法律规定为被害人提供了两种救济的手段:被害人既可以申诉又可以起诉。但进一步具体考察会发现,这一法律规定实质上反应了被害人申诉这一权利的可有可无。对申诉制度的不予关怀和冷漠,申诉程序的不完善,非常容易导致对公诉机关所拥有权力的否定和不予认可;法律所规定的两种救济手段极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立法中未能进行较好的细化和区分;法律所规定的起诉式的救济权利被边缘化、被虚置,不能提供行之有效的救济方式。
事后救济。根据前面所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无论被害人选择哪种救济方式,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都是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被害人才能享有该项权利,在之前的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根本不能参与其中影响案件结果,甚至不能知晓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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