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路径初探
2014-09-22叶鹏裴仕彬
中国检察官 2014年7期
文◎叶鹏裴仕彬
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路径初探
文◎叶鹏*裴仕彬**
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检察工作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给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可能。在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有效监督司法的途径和渠道,做到检察工作依靠群众、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检察工作服务群众、群众认同检察工作。
一、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类型
(一)关联性参与
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涉及自身的具体案件,直接获取司法体验。一是当事人的参与,包含两方面:当事人有辩护权和陈述权;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必须能够对处理结果发生实质性影响。二是律师的参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享有辩护、阅卷、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权利。
(二)协助性参与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协助性参与包括:
1.控告、检举犯罪。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
2.扭送犯罪、配合侦查,协助司法机关追究犯罪;3.出庭作证、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4.见证司法,如侦查部门实施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5.提供信息,辅助量刑。如社会调查制度可以请求当事人以外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量刑的参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