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探讨
2014-09-22杨柯一王彩云
中国检察官 2014年7期
杨柯一 王彩云
编者按: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在从事检察工作中,不仅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同时能够静下心来,自我反思和领悟法律精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的编辑在采编时,感受到新野县人民检察院钻研检察业务的执着和热情,于是本栏目选取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救济机制和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等6篇文章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5条规定了比较完整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尤其是第93条创设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机制。这一创设具有高度的前瞻性,既体现了法治国家的要求,又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有了很好保障。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
人权保障理念。在我国,人权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不仅包含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还包含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利。这一理念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中主要体现为:第一,人权保障有利于羁押功能的正确发挥,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不当羁押往往给被羁押人带来了巨大创伤,对他们的基本人权是一种极大的摧残,因此人权保障理念的带入会引导羁押走向正确道路。第二,人权保障是对羁押公权力的一种无形的限制和约束。在国家公权力面前,不管一个人被赋予多大的权利,都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因此有必要通过一些制度来适当约束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最大限度的追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是在这一理念的呼唤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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