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计征方式的探讨
2014-09-21刘海涛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0期
刘海涛
摘 要:随着近几年国际、国内资源价格的过快变动,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局限性凸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为此,探讨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对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方式的比较分析后,认为应针对不同资源的供求状况,对于供求状况不稳定、同质产品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按从价定率方式征收;对于供求基本平衡、同质产品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按从量定额方式征收。但作为总体趋势,应更多地采用从价税形式的资源税。
关键词:资源税;计征方式;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0-0163-02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等,计征方式主要是从量计征。而随着经济发展,资源粗放开发、大量浪费的弊端日益突出,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且由于近几年资源价格变动较快,从量计征的局限性凸显,实行从价计征已被高层和社会的普遍关注。201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年6月1日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拉开了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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