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税务处理
2014-09-21郑学健
会计之友 2014年26期
郑学健
【摘 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资料对于相关税费处理的规定极为笼统简约,文章针对交换涉及的每个税种具体情形,分析论证了有关纳税义务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资本化; 费用化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6-0089-0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之间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互惠交换。在现实社会中,企业由于业务重组、战略调整以及日常经营等各种原因的需要,都有可能进行单项或组合或整体的资产置换。参与交易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有:存货(具体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各种设备等);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物资产等。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将资产或货物用于交换应当视同销售或转让,将各项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对外交换涉及的纳税业务主要有:以存货对外交换应当缴纳增值税,个别产品还应当缴纳消费税或资源税;对外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主要涉及印花税;对外交换固定资产中的房屋与建筑物、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投资性房地产等主要缴纳营业税;对外交换设备类固定资产主要缴纳增值税。另外,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的纳税人还应当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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