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香港特色的宅基地制度
2014-09-18
南方周末 2014-09-18
商群
香港全境土地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1903年,港英政府完成全港地籍测量,调查登记了香港境内土地的产权、位置、面积及用途等,同时宣布除新界部分农地归当地村民所有外,最终所有权归英国王室所有,统称为“官地”,地权由港英政府代为行使。官府一纸文书,就改变土地所有权制度,这种夺民地为官地的殖民地政策够无耻的。
这就是有香港特色的殖民地土地制度:民间想使用“官地”,得向官府租借。官府一次性收取租期内所有地租的折现值,民间获得75年或999年或99年的使用权。同时官府掌控了全港的规划权,通过“法定图则”,对土地进行用途管制,并控制开发节奏,以实现地租收入最大化。香港市民承受极高房价、居住极其逼仄,根源即在于此。
不过民间对地权有习惯法,通过地契(土地买卖合约)来确定所有权,并且是完整的私有产权。从市场的逻辑看,这种土地制度比香港改行的殖民地土地制度(缘于英国封建土地制度)先进。港英政府对新界部分农地的私有权属还是予以承认。但规划权与土地用途管制令这些土地的私有权能也不完整了,官府垄断了土地供应,农民没有权力商业开发这些地块。
上述是丁屋政策出台的一个基本背景。1972年,港英政府推出丁屋政策,正式名称为小型屋宇(Small House)政策,规定:18周岁及以上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后人(“男丁”),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在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最高3层的丁屋,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英尺(约65平方米),总高度不超过27英尺(约8.23米),无需向政府补充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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