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忘了,人大才有预算调整权
2014-09-18
南方周末 2014-09-18
关键词:资金
邓淑莲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立法机关审批的预算(即成了法律),与实际情况发生了偏差,而需要对预算进行更改的行为和过程。由于预算调整是对立法通过的预算进行更改,即修改法律,因此预算调整实际意味着改变原来的预算决策。在现代国家中,预算决策是立法机构拥有的权力,行政部门只具有预算执行权,因而预算的调整权应归属立法部门。
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在预算调整方面的最大弊端,是行政部门的预算调整权过大,而人大的预算调整权过小。人大的预算调整权仅限于当预算出现不平衡状态时进行的调整。动用储备金以及在项目之间重新配置资金,却不属于人大的权限,而由行政部门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审议通过的新预算法修正案(简称“新预算法”)对预算调整的权力配置没有实质性改动。
首先,人大的预算调整权仍然相当有限。根据新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概括说,就是只有总收支差额的改变、总收支规模的改变、某些大类支出数额的改变,以及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情况,属于预算调整,需要经过各级人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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