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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探析*

2014-09-15李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房屋补偿利益

李莉

博弈论视角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探析*

李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北京100048)

伴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房屋拆迁问题日益严重,出现了很多集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政府和被拆迁村民之间存在着一种“利益博弈关系”,利益冲突的焦点在于补偿不合理。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给予农民以合理补偿。

政府;利益;农村;农民;拆迁补偿

伴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农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补偿不合理,出现了农村村民抵制拆迁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成为当今主要社会矛盾之一。本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房屋拆迁:政府与农村村民之间的利益博弈

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经济人假设”,以追求“政绩”为目标,希望通过卖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出于成本考虑,也出于时效性的选择,即越快开发土地,所获收益越高。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有可能与开发商形成“互惠”关系,即“合作博弈”关系,这就意味着双方在博弈过程中利益都有所增加。

开发商所给予的土地出让金和补偿费用,前者归地方政府所有,只有补偿费用归被拆迁村民所有,但是开发商给出的补偿费用是一定的,这样,在土地出让金和补偿费用之间就会形成“你多我少”的现象,这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由此,地方政府和村民之间就形成了实际上的利益博弈关系。如下图:

如果在政府和开发商合作的情况下,村民有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费用,从而引发村民对房屋拆迁过程的不满,导致双方站在了单纯采用一种补偿形式,不尊重农民的具体诉求,导致农民对补偿不满意。这种由单方面来确定补偿方式,不仅缺乏透明度,而且缺失公开和公正。

图1 农村房屋拆迁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关系

3.补偿程序不规范

听证会是拆迁前农民表达自己民意的主要途径,但是有很多农民对此根本不了解,或者根本没有这个程序。调研中,多个村民描述,当时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直接让村民签字。

除此之外,农村拆迁过程中,还暴露出以下补偿程序方面的问题:评估公司没有让被拆迁人参加到评估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的拆迁评估程序规范拆迁过程;在拆迁过程中,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对村民进行补偿;拆迁过程中没有充分与村民进行协商沟通;补偿费用的发放通常由政府定,并未根据法律及时有效地给予补偿;拆迁开始后,并没有相关的组织去监察拆迁过程,导致了拆迁的随意性,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常常受到侵害。

综上,笔者认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同村庄可能出现不同的补偿问题,也有可能一个村庄存在多种补偿问题,如补偿标准低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交织存在。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解决措施

1.端正政府态度

政府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作为房屋拆迁的主体,应该端正自己的角色,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将拆迁打造成“惠民”工程,而不能以政绩工程为利益取向,不要以财政收入、政绩为目标,应以“惠民”、“民生”为出发点。具体而言,政府应该将拆迁项目作为民生工程去搞,并且把人民满意度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要转变政府职能,以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导向,建立优质的“服务型政府”,用好的行政理念和原则约束公务员行为,端正政府角色。

2.规范农村拆迁土地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精神,赋予农民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分享农村土地性质变更的增值收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1]按照这一精神,农民在房屋拆迁中,政府对其利益补偿应体现在合理的收益方面。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可以有效避免政府同农民争利现象的出现。

3.建立市场化补偿运作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补偿标准应与城市或者市场的流通价格相匹配。参考市场价格意味着一方面,可以提高补偿标准,使村民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制定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尽量使标准统一和规范化。

建立市场化补偿标准,具体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措施,即建立市场化的补偿标准、建立市场化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体系和进行市场化拆迁补偿运行程序。首先,市场化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市场经济下的农村房屋价格,施行因地制宜的补偿标准,有助于平衡农民心理,补偿标准也相对来说最为公平。其次,建立市场化的拆迁补偿评估体系,就是在确立标准的前提下,对房屋及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市场化的评估方法,准确地测量农村村民的征地面积和财产面积,不再是政府单方面地派人测量,简单地定面积。最后,进行市场化的拆迁补偿运行程序要求按照市场规则和步骤给予老百姓补偿,规范拆迁步骤,这样不会引起村民不满,使拆迁过程循序渐进地规范公正运行。

4.提高村民参与率

农民参与度低,以及村委会没能充分地履行职能,并有效地代表村民的利益和意愿,是导致拆迁过程中出现矛盾的原因之一。

由于农民参与度较低,政府不了解农民的利益诉求,致使很多地方的村民因为不满政府的拆迁补偿,出现了“种房”现象,即违章多建房子,扩大面积,争取更多的补偿。这种现象用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理论可以解释,所谓“弱者的武器”就是弱者以公开违章来表达对社会游戏规则的不合作。杜绝这种现象的有效途径,就是让村民参与,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提高村民参与率,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1)建立听证制度

在村级的自治组织带领下,应让听证制度成为一种常规制度,规范听证过程,提升听证质量,以期通过多参与有效的听证来更多地表达村民的利益诉求,以营造协商民主氛围。

(2)鼓励村民参与

村委会这一主体,在农村拆迁过程中,担负着连接政府、房地产商、被拆迁房屋主体——农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求村委会要充分做好沟通工作,同时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切实为老百姓做实事。村委会在协调拆迁矛盾过程中,应落实“两书”政策,即与村民签订好权利义务约定书和承诺书,积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与村民共同商量和解决问题。

5.建立配套法律

要尽快建立“农村拆迁”的相关法律,唯有完善立法,确立起农村拆迁的程序和规则,才能确保拆迁过程的有序性,保证拆迁程序的规范化,以实现拆迁补偿的合理化。

拆迁问题因地而异,不同的村庄存在的问题也不相同,由此,各村可能会制定出符合本村实际的政策,但是,现在急需的是制定一部规定农村房屋拆迁的统一原则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能更好地指导农村拆迁补偿条例的制定。

6.打通司法途径

当拆迁当事人对政府的行政裁决不服时,可以通过司法上的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些地方法院甚至不予受理关于拆迁争议方面的问题,这样就阻断了村民用法律维权的通道。政府应该打通司法途径,帮助村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7.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监督机制,增加监督渠道,首先应加强党政领导,人大、纪检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关注和指导工作,政府下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扩大监督渠道以及建立第三方机构对整个房屋拆迁过程进行监督。同时要鼓励村民大胆举报,依法保护自身权利。

综上所述,解决好农村房屋拆迁问题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政府解决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能够促进民生,有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更有助于国家的繁荣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高扬“为民服务,以民为先”的理念,通过畅通村民的参与机制、建立市场化的补偿方式和完善立法,依法规范农村房屋拆迁,以实现农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自身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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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Relocation Compensation in Rural Area in the Perspective of Game Theory

Li Li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Beijing 100048,China)

Along with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countryside,the problems of house removal in rural areas are increasingly serious and collective incidents impacton socialstability.There is a“relationship of interestgame”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peasants,with the focus of irrational relocation compensation.Aiming at the problem,the government should offer rational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people-centered and fairness and justice.

government;interests;rural area;peasant;relocation compensation

D922.38

A

1673-2375(2014)04-0095-03

[责任编辑:简洁]

2014-06-15

李莉(1991—),女,新疆石河子人,大学,就读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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