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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术转移模式研究

2014-09-11李灵琴沈子弘

关键词:海峡两岸台湾地区中心

林 丰,李灵琴,沈子弘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 福建 福州 350003)

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术转移模式研究

林 丰,李灵琴,沈子弘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 福建 福州 350003)

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深度产学合作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趋势。“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转中心”在运作模式上,初期需要政府在政策、人员编制、场所和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扶持。经过三年左右的运营,实现多项技术及项目成果的对接和推广应用后,高职院校可向企业收取一定的咨询服务费和技术服务费。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转移中心”自身“造血”,“造血”机制良性循环后,不再需要政府的扶持经费,逐渐创收和扩大技术、项目转移的服务规模。

海峡两岸;高职院校;技术转移;产学合作

在我国,由于大陆高职院校与台湾地区技职院校发展阶段不同,台湾地区的技职院校产学研合作已趋成熟,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模式,技职教育与企业间密切合作,催生了许多创新技术的项目和产品,构建了一些较为成熟的技术和项目转移合作机制,有效地促进了台湾地区产业的更新和发展;而大陆高职院校起步相对较晚,产学研合作正处于突破阶段,如何更深入、广泛、密切地与企业合作是其瓶颈。

基于此,本文拟借鉴台湾地区技职院校技术转移模式,结合两岸悠久的文化渊源以及隔海相望的地缘优势之现状,初步设想“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转中心”(以下简称“技转中心”)基本模型,以通过这一平台更便捷地充分引进台湾地区技职院校先进技术,快速提高大陆产业的技术水准,增加生产力和竞争力,为大陆高职院校更深入、广泛地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开辟新途径。

一、台湾地区技职院校技术转移模式分析

(一) 政策支持

台湾地区政府关于保护科技成果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如“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简称“国科会”)制定的《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与运用办法》《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划先期技术转移授权合约议定原则》《研发成果技术转移处理原则》等;“经济部”推出的《科学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教育部”关于《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以及“行政院”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法》和《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台湾地区技职院校在以上法源基础上,订立本校“技术转移管理办法”,以《台北科技大学研究发展成果及技术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例对其主要内容进行简要分析。

《管理办法》自2002年经学校行政会议通过,至今修订了4次,可见台湾地区技职院校在管理办法的执行中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结构的调整而变化的。《管理办法》中涉及“科研技术转移”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学院组成审查委员会。具体由研发总中心主任担任委员会召集人,委员会成员由召集人推荐校内外学者专家,并请校长聘任,一般任期为两年;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专利申请及技术转移,确定技术转移(授权)之签约金、授权金及衍生利益金本校之分配比率以及处理其他专利及技术转移(授权)之相关事宜。

2.研究成果技术转移的原则。相关原则包括以有偿授权为原则、以国内厂商优先为原则、以非专属授权为原则。

3.研究成果技术转移(授权)签约金、权利金及衍生利益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1)由本校经费补助专利申请维护费用或未申请专利者,其分配比率为本校30%,发明人70%;(2)非由本校经费申请或维护专利费用者,其分配比率为本校20%,发明人80%;(3)国科会产学合作研究计划之“先期技术转移授权金”,其分配比率为本校50%,计划主持人50%;(4)其他公民营企业机构研究计划之“先期技术转移授权金”,其分配比率为本校20%,计划主持人80%;(5)本校研发成果衍生收入之校方分配之利润,得由自筹收入中核拨至少该金额之15%,作为技转中心营运及推广之用途。正是由于台湾地区从宏观至微观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台湾地区产学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进行,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的具体化以及可操作性值得学习。

(二)资金投入

台湾地区各种产学技术转化组织(主要集中在技职院校)一开始均由台湾地区政府(如“经济部”“教育部”“国科会”等)全资或补助(科技专案计划)成立,逐渐形成从地区政府输血到自身造血的运作模式。在台湾地区技职院校的技术转移中心成立之初,技术转移中心自身造血机制不完善,实力不足,因此在初创期,地区政府对技转中心给予全额资助。正是由于充足而稳定的经费支持,技转中心才得以生存和发展。随着技转中心自身实力的增强和造血功能的健全,地区政府逐渐减少直接投入,中心自身也逐步减少对地区政府的依赖,通过对产业界的技术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获取收入(上文提到的技术转移衍生利益中校方配额的15%作为中心营运用途的方式),直至走上自主经营的良性发展轨道。

(三)技转流程

台湾地区技职院校与厂商之间的技术成果转移流程见图1。

以上技转流程中涉及一些技转过程中的细节问题,比如授权模式包括技术秘密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等模式,还有技术转让的期间、地区、权利金等问题都应在校方与厂商双方的技术转让合同里明确规定。

图1 台湾地区技职院校技转流程图[1]

(四)组织结构

技转中心一般设于学校研究总中心(大陆地区通常称为“科研处”)之下,置主任、组长、执行长各一人,共同推动技转中心的业务。研发总中心主任负责校内行政协调、相关办法之订定与修正,以及召开“科技权益暨新事业发展委员会”;执行长由校内具有产业经验与智财管理经验的资深人员担任,进行督导并总理中心业务,负责校内培训课程、对外研发成果推广及创业基金募集等。下设的智慧财产管理组及新事业发展组,视需要聘用专案经理、专员及行政人员若干名。另外设置科技权益暨新事业发展委员会,协助推动中心相关业务,置委员5~7人,由中心主任签请校长聘任;另外,中心得依业务需要由中心主任聘请顾问若干人,为中心技术转移顺利进行服务。从台湾地区技职院校技转中心组织机构可看出,院校对中心人员的配置及职责的分配较为具体,为中心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台湾地区技职院校技转中心借由技术行销的方式,充分发挥院校教职工研发成果的潜在价值,进而经由与产业的持续互动反馈,促进产业升级与提升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竞争力,其保障成果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台湾地区政府有众多关于科技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为学校与企业间的技术转移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制定的法律法规对技术转移的各个事项都有明确规定,并且技职院校根据中心设立情况制定科技成果及技术转移的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多重保障使得技术转移便利且高效。(2)技术转移中心初创时期,台湾地区政府全额支持其营运,一直到技转中心进行自身造血。(3)技转中心致力于替校内师生申请、管理并负责推广专利及技术,另一方面则作为专利发明人、技术拥有者与厂商机构之间的桥梁。对于后者,技转中心协助为厂商找到合适的技术,或解答厂商技术问题的专家,也负责协助双方处理法律及相关行政流程。充分发挥中间桥梁的作用。(4)中心按照技转事务设立人员岗位,保证中心营运的井然有序。(5)技转中心成立之前经校务会议通过,并报“教育部”核定,成立后大多数技转中心从原来的计划性质单位正式成为编制内单位。

二、构建“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术转移中心”基本模型

大陆与台湾地区隔海相望,其特殊的地缘优势,使得两岸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更为便利,拟以高职院校作为两岸科研合作突破口,在大陆建立“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转中心”,以此为桥梁,旨在推动台湾地区优质创新资源向祖国大陆聚集,满足大陆创新技术与产业提升的需求,促进台湾地区先进技术成果在大陆实现产业化,促成大陆产业技术的提升和产业结构的转型[2]。

大陆企业或厂商产生技术需求是高校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的基础。当企业产生技术需求,向本地高职院校寻求技术帮助时,如若高职院校已经具备相应的技术或具有快速研发此技术的条件与能力,具体的技术转移流程可以参见台湾地区技职院校的技术转移流程。当高职院校不具备企业所需技术,在较短时间内也无法实现研发时,学校可与台湾地区技职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在两岸产学合作的背景下,构建“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术转移中心”的基本模型,具体见图2。

在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术转化机制中,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为两岸技术转移提供交流平台、技术服务,完善高职院校科研技术转移的保障机制;高职院校(初期阶段以台湾地区技职院校为主)担任创新源作用,主要是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以及技术支持,推进新转移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企业则起主体作用,企业是面对市场的应用技术和专有产品、技术工艺开发研究方面最重要的执行主体。[3]企业(初期阶段主要是大陆企业)的生产发展和对技术转移方向的把握在两岸技术转移机制中至关重要。其实,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术转移过程,涉及两岸政府、产业、人才和科研技术间的交互作用,看似简单的技术转移其实是两岸官产学研的相互交流和合作。

图2 “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转中心”模型图

三、“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术转移中心”实施条件

台湾地区技职院校技转中心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转中心”的建立提供借鉴,但由于此中心是建立在两岸产学基础上的院校合作,涉及两岸产业经济的发展,受两岸政治因素影响,两岸政府(尤其是台湾地区政府)对合作事宜有一定的限制,所以“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转中心”的实施运行需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在借鉴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实际且具可操作性的“技转中心”,需进一步从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业务内容与实施办法等方面进行设想。

(一)政策支持

建立“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转中心”,不仅仅是高职院校之间的合作行为,首先要以两岸政府政策为保障。从台湾地区技职院校的技术转移管理办法中可看出台湾地区有与境外企业合作的愿望,并以有偿技转为第一原则,所以,大陆与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应就两岸技转事宜进行协商并出台相应政策,对转移技术的类别(如专利、技术秘密等)、范围,转让费用的标准,技术转让协议的范式,技术转移双方的权责等作具体规定。其次,由于大陆地区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还处于初级阶段,这方面的立法及规范并未完善,故大陆相关部门在充分重视的基础上,可借鉴台湾地区当局的做法,鼓励高职院校进行技术开发与企业间进行技术交流,对研究成果的管理、推广、归属及运用进行规定,为产学合作提供法源依据,使得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产学合作和技术开发逐渐规范化。关于技术转移具体问题的规定则由高职院校自己订立,遵循全面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如根据技术转移的类型不同,对技术引进的资金问题与台湾地区技职院校进行商议后进行规范化。再者,大陆高职院校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的具体事宜也要进行规范。

(二)资金投入

高职院校一方面与有技术需求的企业洽谈,另一方面对台湾地区高职院校的技术进行评估,寻求最为符合我方企业需求的技术类型,分析其适用性后确定与台湾地区高职院校间的技术转移。在技转中心营运初期,无疑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大陆高职院校获得技术后,视企业的实际需求直接投入使用或进行完善后投入使用。企业运用创新技术,产生产业升级获得的盈利应以一定配额回馈给高职院校,以此良性循环,高职院校可以逐渐返还政府垫补给台湾地区的资金。

(三)业务内容

“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转中心”是多方进行交流合作的平台,其主要业务内容包括高职院校收集、整理和评估台湾地区高职院校已形成的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进行介绍和推荐;提供台湾地区技术转移的中介服务,促进先进的技术成果在大陆企业实现产业化; 打造院校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和业务支持平台,开展与台湾地区技职院校技术转移中心的合作; 做好项目对接、技术评估、知识产权等服务工作,协助企业申报两岸产业研发合作计划; 利用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手段,为地区有实力的企业开展两岸科技合作提供相关服务;围绕技术转移业务策划和组织相关的技术交流、研讨和展览等活动。

“两岸高职院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目标是致力于引进台湾地区技职院校的先进技术及其项目,服务于大陆企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流动与合作,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四)组织机构

初步设想“技转中心”可包含如下人员:行政专员、联络专员、项目评选人员、外联人员等。行政专员负责日常事务、财务管理及知识产权事宜;联络专员负责联络台湾地区高校及研究机构先进技术及其项目成果,促进大陆企业、高职院校与台湾地区技职院校的交流与合作;项目评选人员负责建立行业专家库,组织专家遴选技术及项目成果,使遴选后的技术和项目切合大陆企业实际;外联人员负责与企业对接,负责将遴选后的技术和项目同相关企业对接,并借助于行业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帮助企业消化项目的应用技术,达成先进的技术和项目向企业转移,实现项目的实际应用,产生经济效益。

“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技转中心”在运作模式上,初期需要政府在政策、人员编制、场所和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扶持,尤其要给予足够的启动扶持经费,经过3年左右的运营,实现多项技术及项目成果的对接和推广应用后,高职院校可向企业收取一定的咨询服务费和技术服务费,重要的是,以合同方式向企业收取一定比例因项目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该收益可从企业产品的销售额或利润中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通过这种方式,形成转移中心自身的“造血”机制;“造血”机制良性循环后,将不再需要政府的扶持经费。

[1]台北科技大学专利暨技术转移中心[EB/OL] .(2011-12-13)[2014-05-10],http://ipt.ntut.edu.tw/files/11-1082-6369.php.

[2]陈鹏,李建强.台湾地区工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模式及其启示[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0(4).

[3]赵志燕.闽台农业技术转移模式与机制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0.

责任编校:徐希军

2014-06-25

福建省教育厅A类人文社科研究两岸职教专项“海峡两岸高职院校科研合作模式研究”(JA13577S)。

林丰,男,福建福州人,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教授级高工,硕士。

时间:2014-10-28 14:19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oi/10.13757/j.cnki.cn34-1045/c.2014.05.036.html

10.13757/j.cnki.cn34-1045/c.2014.05.036

G718.5

A

1003-4730(2014)05-01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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