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学教育系统层次结构调整的思考
——基于教育事业与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
2014-09-07张西恒张海水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张西恒,张海水
(1.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2.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200233)
一、问题的提出
新中国法学教育在经过40多年的艰难历程后[1],至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及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推动,我国的法学教育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其主要标志就是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形成:从办学主体来看,包括隶属于各级教育系统的普通高校、行业培训机构(如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科研院校、党校、军事院校、民办学校等,它们开展的法律教育又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教育、在职培训、函授、自学考试,以及广播电视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形式;从受教育程度的等次上看,又包括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五个学历层次(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为获得博士学位者提供从事高深研究的一个制度设置,不构成独立的学历层次);从满足社会不同需要的人才规格上看,又分学术性(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和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两种类型。[2]
成绩固然显著,然则问题也较为严重且繁多,如管理体制的低效、师资力量的薄弱、培养模式的不统一等等。①而在诸多问题之中,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与就业问题(或言之,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关系问题)颇受关注和思考。张文显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三个基本问题:一是规模与质量,新世纪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速度型规模性发展态势”,速度与效率、数量与质量的矛盾日益突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