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关系下代理人参与契约保留效用的贝叶斯估计
2014-09-07唐海军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张 瑞, 唐海军
(四川文理学院 数学与财经学院,四川 达州 635002)
1 引言
委托代理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詹森和麦克林,1976)[1]。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投资风险、信息不完全和非对称性等问题。委托人想使代理人以自身的利益为目的采取行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代理人采取的何种行动委托人并不能直接观察得到,所观测的只是一些相关的变量。因代理人的行动影响和外生随机因素的不确定性,所以委托人得到的仅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
基于此种情况,委托人在设计契约时要引入一套激励机制,依据所取得的相关信息对代理人进行奖惩,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以期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委托人在进行机制设计时,一般会面临两个约束: “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2]。要使代理人参与契约,在激励机制下代理人获得的期望效用要大于或等于他在其它机会下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该最大期望效用定义为代理人的“保留效用”。保留效用反映了代理人参与契约的机会成本。“激励相容约束”中,在代理人的类型不确定的状况下,要促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期望的行动,只有代理人在选择该行动时获得的期望效用大于选择其它行动时获得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采取委托人希望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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