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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与观念:南宋社会“民风好讼”现象再认识*

2014-09-05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朱 文 慧

宋代社会在多方面显露出不同于前代的特色,在社会风气方面,因诉讼显著增多而出现了“好讼”现象。对这一现象的研究和解释是我们理解唐宋时期社会变迁的一扇窗户,引起了学界相当的兴趣,成果颇丰。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日本学者赤城隆治《南宋期の诉讼について——“健讼”と地方官》、陈智超《宋代的书铺与讼师》、刘馨珺《南宋狱讼判决文书中的“健讼之徒”》、许怀林《宋代民风好讼的成因分析》、牛杰《宋代好讼之风产生原因再思考——以乡村司法机制为中心》及郭东旭等著《宋代民间法律生活研究》的相关章节①赤城隆治文载《史潮》新16,1985年。此文得刘馨珺先生惠赐,谨此致谢。陈智超文(原载《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京都:同朋舍,1989年)收入氏著《宋史十二讲》,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刘馨珺文(原刊《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33期,2000年)载宋史座谈会主编:《宋史研究集》第31辑,台北:兰台出版社,2001年。许怀林文载《宜春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牛杰文载《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郭东旭等著:《宋代民间法律生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目前来看,研究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健讼主体的研究以揭示其对基层社会的影响以及官员对此的态度;二是从社会经济、基层调控及民众权利意识的角度对宋代出现好讼之风进行结构上的解释。

已有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宋代社会风气与唐宋社会转型之间的关系。然而,细绎史料,笔者仍不免生出些许疑惑:所谓的“好讼”、“健讼”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基层社会诉讼的真实情况?对于宋代,尤其是南宋存留文献中所出现的大量“好讼”、“健讼”、“喜讼”、“嚚讼”等记叙该如何解析?或许我们应该回到问题的原点,从文本出发,考察南宋时期“好讼”的范围有多大,到底是哪些人“好讼”。在对“好讼”现象有了整体把握与初步判断之后,再来讨论其产生的原因。故本文拟从文本、现实及观念三个层次入手考察南宋时期的“好讼”现象,并从三者关系角度解析其成因。

一、 “好讼”相关词义辨析及其在历史语境中的用法

宋代文献在记述一地民风或对个人的诉讼行为进行评价时,除常用到的“好讼”一词外,也多用“健讼”、“喜讼”、“嚚讼”、“终讼”等词汇。“好讼”、“喜讼”可作同义,形容这二者一般用“嚚讼”、“终讼”、“健讼”。洪迈认为,“健讼”是童蒙入学之初,老师点句错误所致,后以讹传讹而流传开来。他说:“凡谓顽民好讼者曰‘嚚讼’、曰‘终讼’可也。”并引黄庭坚《江西道院赋》“细民险而健,以终讼为能。筠独不嚚于讼”为证*洪迈:《健讼之误》,孔凡礼点校:《容斋随笔》四笔卷9,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41页。。不管洪迈的结论如何,“健讼”在南宋时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词,并在明清时期继续广泛使用。“嚚讼”即奸诈好讼,“嚚”训为言不忠信*孙星衍撰,陈抗、盛冬铃点校:《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4页。。“终讼”由《讼》卦卦辞引申而得,常用来形容心险而行健并以此为能者之状*李道平撰,潘雨廷点校:《周易集解纂疏》,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19—120页。。以上诸词之外,也有用到“嚣讼”、“顽讼”的情况,所表达的意义类“健讼”、“嚚讼”,但使用频率并不高*“嚣”与“嚚”字形相近,在传写中存在因版本不同而用字不同的情况,是否讹误尚不能遽断。如四库全书本《象山集》卷11《与李宰》作“嚣讼”(影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6册,第431页);点校本《陆九渊集》卷11《与李宰》则作“嚚讼”(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48页)。《宋集珍本丛刊》所收《象山先生文集》中,明正德刻本作“嚣讼”(第64册,第4页);明成化刻本作“嚚讼”(第63册,第599页)。。

宋代文献在讲某地“好讼”时,往往含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为该地讼案数量多;二为该地民众习常诉讼,即民风意义上的好讼。循着这两条线索追溯,经检索,“好讼”、“喜讼”、“健讼”诸词极少见于宋以前的文献中*《文献通考》在讲到相州风俗时说:“自北齐之灭,衣冠士人多迁关内,唯伎巧商贩及乐户移实郡郭,由是人情险诐,至今好讼。”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16《舆地考·相州》,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477页。此段并非引自文献,语出马端临,“至今”一词当理解为自北齐至于元,虽也讲到宋以前相州好讼,但不能视作宋以前的用语习惯。。《艺文类聚》中“好讼”一词当理解为学者好争辩,与司法意义上的诉讼无关*“《魏名臣奏》曰:蒋济奏:‘学者不恭肃,慢师酗酒好讼,罚饮水三升。’”欧阳询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卷38《礼部·学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692页。。在谈论司法意义上的诉讼时,宋以前的文献常用“争讼”一词,诸如:“(西汉时)颍川好争讼分异。”*《汉书》卷28下《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第1654页。“(隋时豫章郡)俗少争讼,而尚歌舞。”*《隋书》卷31《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3年,第887页。“(唐代吉)州踞西山之上源,深入水乡,差接闽岭,故其人心阴狡,俗上争讼。”*冯牢:《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工部尚书致仕上柱国乐安县开国男食邑五百户孙府君墓志铭》,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大中054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290页。此条材料见示并转引自雷闻:《牓文与唐代政令的传布》,《唐研究》第19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8页。“(后唐)时邺都繁富为天下之冠,而土俗犷悍,民多争讼。”*《旧五代史》卷75《晋书·高祖纪》,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第981页。从用语习惯来看,宋以前的文献更常见的是用“多”(“好”、“上”)或“少”来修饰“争讼”,以表达讼案量的多或寡、民风醇厚或好讼。然而即使此种意义上的表述,在众多关于“争讼”的记载中也不多见,最常见的语境是对地方官处理争讼个案能力的叙述,或者对其教化能力及德政的体现,并不易判别出讼案量或民风情况。

宋代开始,尤其是南宋,“好讼”、“喜讼”、“健讼”等词屡见于正史、奏议、笔记、文集中,与宋之前的情况形成很大反差。个中原因,虽不能排除各历史时期存世文献数量影响这一因素,但从用语习惯、词语在语境中所表达的意义及其背后所展现的意蕴而言,我们可以清晰地感知宋与宋以前社会及士人观念的明显不同。

二、好讼之域

中晚唐以来,经济的发展及经济关系的变化使得民间社会纠纷日益增多。北宋时已有文献在记载地方民风时出现“好讼”评价*如韩琦为其三兄韩琚所撰行状中有“虔民轻狡好讼”之语,见韩琦:《三兄司封行状》,《安阳集》卷46,《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85册,第470页。又苏辙所撰《吴革江西运判》的制词中有“江西地薄民贫,崄而好讼”之语。见苏辙著,曾枣庄、马德富校点:《栾城集》卷28,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94页。恕不赘举。总体观之,北宋时期也以南方地区的“好讼”记录居多。。然综观文献,南北宋时期的“好讼”风气却不可等量齐观,单就南方地区而言,南宋“好讼”之风在地域范围以及案件数量上都超出北宋。且有《名公书判清明集》*《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这样一部可作诉讼档案分析的史料留存,为我们细致考察南宋基层社会诉讼情况提供了丰富而生动的材料。

《宋史·地理志》在叙述各地风俗人情时讲到京东路的登、莱、高密三州县,江南东、西路,荆湖南路潭州、衡州以及福建路人民好讼。可以看出,南方地区好讼风气的范围较北方广得多。潭州、衡州与福建路人民因田土纠纷而好讼,江南路的好讼则是风气、性格使然。《宋史·地理志》的叙述是元人对宋代各地民风的一个概观,抓住了特点和重点,但也失之笼统且不够全面。从宋人记述来看:江南路并非阖境好讼,主要集中在西路的洪州(隆兴府)、赣州、抚州、吉州、袁州和东路的宁国府、徽州、饶州。西路的筠州(瑞州)便独不嚚于讼,东路的建邺、当涂“其民务本而少争”*程珌:《代贺苏提刑》,《程端明公洺水集》卷20,《宋集珍本丛刊》第71册,第183页。。福建路亦然,好讼风气显著的是建宁府、福州、泉州及邵武军。在宋人对当时民风的观察中,两浙路的临安府、温州、处州也见好讼之风。临安府治前的州桥俗名“懊来桥”,“盖因到讼庭者,到此心已悔也,故以此名呼之”*吴自牧:《小西河桥道》,《梦粱录》卷7,孟元老等著:《东京梦华录》(外四种),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6年,第186页。。惟讼者多来而复返,方会为州桥起这样一个俗名。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文献中出现的某地好讼,应视为因典型性而产生的一种印象,不能绝对肯定为客观上的普遍性。如沈括和周密都说过“江西人好讼”,其语境是基于讼学而谈,又都是传闻之语*沈括著,胡道静校证:《梦溪笔谈校证》卷2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807页。周密:《讼学业觜社》,吴企明点校:《癸辛杂识》续集上,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59页。。江西有些地方就安静少讼。综观史料中出现的好讼地区,可以说一般情况下,平原地区多讼而山区少讼,交通发达地区多讼而偏远地区少讼,经济发达、人口繁盛之地多讼而落后民寡地区少讼,靠近州县的近郊多讼而僻远的乡村少讼。宋代官箴书《州县提纲》说道:“良善之民,生居山野。入城市而骇,入官府而怵。”*不著撰人:《通愚民之情》,《州县提纲》卷2,影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5页。僻远乡村之民既要忙于生计,又因少见世面而存惧讼心理,其少讼安静在情理之中。

再对照《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些书判也明确指出了南宋的“好讼”区域,兹列一简表以见其概:

表1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见“好讼”地区

文集中所言好讼地区,有的属作者听闻,并非亲历。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名公所言,因其都有作邑经历,故可信度更高。饶州、袁州、建宁府及湖湘的“好讼”屡见诸时人文集,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得以再次印证。从上表来看,饶、信两州的好讼比较典型,同时为两人所提及;浙右的好讼也较为普遍;此外,浙东婺州东阳、衢州西安词讼也较多。那么在士大夫的笔下,好讼者究竟是些什么人,又是何种情况导致了好讼的发生?

三、谁人好讼

刘馨珺统计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出现“健讼”一词的判决文书,认为“对于审判的官员而言,好打官司者大概是仗恃豪富的顽民,或是从中谋利生事的哗徒”。他们具有一些共同的“能耐”:熟悉(最低程度上有所了解)狱讼程序,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知识能力,与官府胥吏及地方豪强渊源匪浅*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6—228页。。《名公书判清明集》中除了记载这些“健讼”者外,还有记载一些“嚣讼”、“顽嚚”之人。与健讼者一样,他们在诉讼活动中的种种表现,构成了审判者眼中的好讼形象。

《名公书判清明集》“限田外合计产应役”案中,王昌老本被选差入役,却纠陈坦应役,案件反复几次,最后章都运认定王昌老显是健讼,押下本县入役。章都运查明事实,以王昌老是经由正当程序(知、佐聚厅选差)的合该入役人员,“究其(王昌老)词说,大抵枝蔓引援,不合人情”*关宰瑨:《限田外合计产应役》,《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第80页。,由此认定王昌老健讼。审判中,当事人言辞往往是判断好讼与否的一个直观“证据”。为求胜讼,好讼之人会夸大事实,或以虚为实,甚至于诬告、捏造,故有“嚚讼”之谓,有经验的官员对此深有体会。黄榦说道:“健讼之人,凡欲兴诉,多是装饰虚词。”*黄榦:《申转运司为追逮汉川县吏及市民事》,《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1,《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66页。他以江西一地为例:“斫一坟木,则以发塚诉。男女争竞,则以强奸诉。指道旁病死之人为被杀。指夜半穿窬之人为强盗。如此之类,不一而足。”*黄榦:《复江西漕杨通老楫》,《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4,《宋集珍本丛刊》第67册,第579页。由于嚚讼者擅于澜翻其词,在审判中可撼动一时之听,进而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甚至可能造成冤案。因此对他们的警觉尤为必要,并由此形成了官箴*不著撰人:《诬告结反坐》,《州县提纲》卷2,影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5页。。

言辞之外,若经常出入官府把持长短或翻腾越诉也会被目为好讼。自称前学生的李边初以现钱120贯将田典卖予唐仲照,后欲以现钱50贯、官会65贯赎回。唐仲照持现钱典现钱赎之说不肯退业,李边遂以减落会价为词将唐诉至官府。此讼长达九年,经县经台,复又经州。胡颖披览案卷,从李边供吐之词(曰减落会价有违圣旨)察觉到他不但想昏赖典主,“直欲把持官司”,使得官司明知其非而不敢加罪,冤屈的典主也窒碍不敢争。结合李边在诉讼中的种种表现,再验之舆论,胡颖断定他是一个“老奸巨猾,习于珥笔”的健讼之徒*胡颖:《典买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或钱会中半收赎》,《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第311—313页。。

越诉是好讼者擅用的手段之一。一旦预测到结果不利于自己,不待初审完毕,辄翻腾越诉,以此扰乱审判达到胜诉目的。袁说友在上朝廷的札子中讲道:“今之民讼,外有州县、监司,内有六部、台、省,各有次第,不可蓦越。而顽民健讼,视官府如儿戏,自县而之监司,自州而之台部,此犹其小者耳。今州县未毕,越去监司、台部,径诉都省,以至拦马叫号,无所不有。”*袁说友:《体权札子》,《东塘集》卷10,《宋集珍本丛刊》第64册,第336页。

越诉之外,翻腾诸司亦为好讼者常用手段。胡颖审理的一案中,曾仕珍父子未及仓司结断而遽经漕司;漕司方为索案,而又经帅司;帅司方为行下,而又经宪司。可谓遍历诸司,简直将官府玩于股掌之上*胡颖:《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樁物法》,《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第280—281页。。

健讼之人擅于利用司法程序漏洞的同时,还会结托形势、豪强施加压力,干扰诉讼。为此,基层官员不胜其扰,承受着可能被上司(主要是监司)误解的压力*这种情况可能较为普遍。事见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31,嘉泰元年二月十七日臣僚奏言,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61页。。张元幹在代洪仲本写给徐漕的陈情书中指出,福州的侯官县“户口星散,最号多事。听览贵审,而决遣未竟辄越诉矣,其好讼如此。且喜请求于形势家,名曰‘关节’。将一切拒之欤,则为县令者未免遭谤,所谤忽起于无根,虽辩士不能自解也。某于斯惴惴焉”*张元幹:《代洪仲本上徐漕书》,《芦川归来集》卷8,影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9册,第794页。。

上引官方的描述为我们界定好讼者提供了一些客观标准,如以胜讼为追求,一定程度上熟悉并能利用司法程序的漏洞,频繁出入官府,甚至干预司法。通过归纳好讼者的形象,官员对其身份也形成了体认。《州县提纲》指出,乡间“不务农业、专事健讼者,欺其(按,安分的良民)善懦,往往搜求其短,诬告挟赂”*不著撰人:《告讦必惩》,《州县提纲》卷2,影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6页。。所谓“不务农业、专事健讼者”主要是三类人:一为乡间豪民,他们为立威逞强,以财势凌人,一旦见忤,或以暴力手段使人屈服,或揭发人私隐告官*晁补之:《右通直郎杨君墓志铭》,《鸡肋集》卷68,影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4册,第91—92页。。又通过“扶持资给,赇贿营谋”达到胜讼逞威之目的,而有时他们可能与讼案并无关涉*佚名:《资给人诬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3,第489页。此类案件还有同卷之《资给告讦》、《资给诬告人以杀人之罪》、《教令诬诉致死公事》等,此不赘举。。一为被称作“浮浪”、“游手”之人,他们通常不以财力见长,只是乡间或坊郭间的一些无赖破落户,以兴讼谋利,故“平时惟恐无以挟持良民之长短”*王炎:《上林鄂州书》,《双溪文集》卷11,《宋集珍本丛刊》第63册,第151页。。再有就是刘馨珺文中所举之专事诉讼的哗徒。他们以教唆词讼为能,具有嗜利的共性,成分较为复杂。陈淳说他们:

长于词理,熟公门事体浅深,识案分人物高下,专教人词讼为料理公事,利于解贯头钱为活家计。凡有词讼者必倚之为盟主,谓之主人头。此其人或是贡士,或是国士生,或进士困于场屋者,或势家子弟、宗族或宗室之不羁者,或断罢公吏,或破落门户等人,皆于影下教唆。*陈淳:《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47,《宋集珍本丛刊》第70册,第271页。

陈淳所言均能得证于《名公书判清明集》。豪民、游手及哗徒在身份上常常有所重合,尤其是游手和哗徒。这些人常常与公吏交结,把持诉讼,烦紊讼庭,官司不胜其扰。

以豪民、游手、哗徒为主体的“专事健讼者”,动辄提起告诉是为了利用法律的权威谋求不正当利益,在地方社会树立、维持威权。因此,他们不以衙门为畏,反借以为用,极大地影响了地方秩序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专事健讼者”被官府视为好讼之徒,当无争议。然而,史料的复杂性在于同一语词所指称的情况存在差异。在众多关于好讼的记载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少为追求正当利益而表现出某些“好讼”特征的人也被官府目为好讼者。而官府对这两种“好讼者”抱持不同的态度,对于前者深恶痛绝并加以坚决打击,但对后者,不乏理性却情感复杂。鉴于司法实践中,这类“好讼者”所引发的讼案量为数不少,故对此类“好讼”现象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南宋社会“好讼”背后的真相。

四、好讼缘何

宋代诉讼量大增、民风好讼的原因,目前学界的研究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经济发展导致地区性(尤其江南、福建)人地矛盾突出;统治阶级的压榨以及公吏的腐败;基层司法机制(宗族、乡里组织)薄弱以致不能及时疏导纠纷;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促进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这些旁观者视角下的结构性分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好讼”的基础性原因,却容易忽略历史的复杂多样,有些结论可以说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共性”,恐非宋代所独有。在结构性分析的基础上,辅以考察宋人对其所处时代的观感与讨论,会有助于我们区分文本和现实的差异,对南宋“好讼”现象的程度、发生的认识论原因作出更审慎的考量。

“好讼”现象出现大体因为客观上该地讼案量多,或民众习于以诉讼解决纷争。考虑到宋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南宋人口与资源矛盾的突出性,纠纷增多、讼案量增加实属社会发展之必然。文本中,士大夫对于“好讼”现象的评述大多情况下暗含批评的态度,指向的正是风气意义上的“好讼”以及动辄成讼的好讼者。如前文所述,被官府称为好讼者的主要是两类人:第一种是以谋利、逞威为目的的“专事健讼者”,他们是地方政府惩治的对象。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见‘好讼’地区”一表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九项中有六项都属“惩恶门”。所谓“惩恶”,其对象正是引发当地好讼风气及狱讼繁多的豪横、游手、哗徒等人。在名公们看来,“好讼”薄风的出现,与此类人干系极大。第二种是被冠以“好讼”、“嚚讼”之名却有正当合理诉求的诉讼者。如在“叔侄争”案中,为从叔侄的盛荣与盛友能因贫富及周给问题嫌隙日久,盛荣以盛友能包占古路、侵占祖墓及强占竹地、桑地四事讼于官府。此案自县而府,连年不决。经吴革详察案卷,发现盛荣所诉四事中前两事实属虚妄,而占竹地、桑地二事,因审判中官府缺少了追索书证(两家契照)、追问相关人证(友能、友闻)及令面对的必要程序,导致盛荣嚣讼不已。后经查明,桑地果为盛荣侄友闻盗卖与友能,竹地则是友能影带包占。最终吴革判决桑地归友能管业,监友闻还价与盛荣;竹地按分书标钉界至,作两分管业,维护了盛荣的利益。审理中,吴革虽注意到了盛荣好讼背后正当的利益诉求,但仍视他为“嚣讼”之人。吴革认为盛荣嚣讼的原因除官府在审判过程中确有瑕疵外,主要在于“小人陈词,往往借实翼虚,张大其事,以动官司之听”*吴革:《叔侄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第190页。。从书判行文中也可以看出,吴革一方面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又对其嚚讼行为持贬斥态度。

就行为而言,盛荣确实符合“好讼”的某些特征,但他与“专事健讼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即有正当的利益诉求,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较小。吴革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才会有对官府之失的理性认识。实际上,类似盛荣这样的“好讼者”并不少见,在数量上可能要远超“专事健讼者”。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类被冠以“好讼”之评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

关于好讼与官府之失两者间的关系,范应铃在“漕司送下互争田产”案中说得很明白:

尝谓乡民持讼,或至更历年深,屡断不从,固多顽嚚,意图终讼,亦有失在官府,适以起争。如事涉户昏,不照田令,不合人情,遍经诸司,乃情不获已,未可以一概论。*范应铃:《漕司送下互争田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第120,121—122页。

该案中,黄子真与余炎所争田产在其父、祖辈间两易其手,余炎以盗买主亲邻收赎,黄子真以祖产(墓田)为由主张不应问亲邻。案件由县及州,下佥厅、入州院、送法官,均以亲邻说作违法交易,令黄子真受钱退业。范应铃认为前判均未理解法意,“墓田之与亲邻两项,俱为当问,然以亲邻者,其意在产业,以墓田者,其意在祖宗。今舍墓田,而主亲邻,是重其所轻,而轻其所重,殊乖法意”。并说余炎平白争占,固为强横,“而使累年交讼,紊烦上司,失在州县,民户所不足责”③范应铃:《漕司送下互争田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第120,121—122页。。

州县之失并不限于听审程序上的瑕疵或审判者不详法意,有时属于行政举措失当。黄震就说:“当职自交割后四五十日之间,已判过吉州不切公事七八百件。今住司人来尚复有之,岂真吉州人之健讼,亦本司旧弊轻易泛受误人于多讼之地耳。”*黄震:《又再榜谕吉州词诉》,《黄氏日钞》卷79,影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第559页。“本司旧弊”是什么,黄震并未言明,我们或可从其他史料中找到一些旁证作参考。王炎《上林鄂州书》说当地招诱流民,“民之占田者往往广作四至,侵耕冒佃。故租赋不均而争讼不息”。林鄂州因此“请诸朝,立为三月之期,而使民自陈。占田之多而不自陈,与自陈而不实不尽,则告者得田。浮浪之(人)而告焉,不得田而得赏”*王炎:《上林鄂州书》,《双溪文集》卷11,《宋集珍本丛刊》第63册,第150页。。林鄂州本意是为利民而求息讼,结果告讦之门大开反而助长了好讼之风。真德秀在《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中勉谕同僚为民去十害,其中一项乃“招引告讦”*真德秀:《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第2—3页。。可见南宋时地方官府招引告讦恐非个别现象,有识见的士大夫敏锐地意识到此举会恶化风俗、导致好讼。元代时江西官府尝倡告讦,苏天爵批评道:“江西民固好讼,亦由官吏倡之,因逗挠为利。”*苏天爵:《故嘉议大夫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使董公行状》,陈高华、孟繁清点校:《滋溪文稿》卷23,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389页。

翻检《名公书判清明集》归类分析的话,好讼主要频发于户婚及赋役两类案件*《名公书判清明集》按照官吏、赋役、文事、户婚、人伦、人品、惩恶,将书判归编入门,其下又细分为97类。编者选编意图是以“清明”为标准,供为官者判案作参考。(参《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7;陈智超《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介绍》,第663页)这种门类划分方式反映了当时人对诉讼案件该如何归类的认识,但就案件性质而言,门类间有交叉重叠情况,后三门中的不少案件其实可以归入赋役、户婚中。本文不拟采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概念(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就以时人的语汇进行讨论。。除了健讼者有意挑起的诉讼及地方政府政策失当引发的争讼外,一般情况下诉讼缘何而发,地方官还有如下认识:

1.小民无知。宋代社会教育推广虽较前代有很大进步,但广大乡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恐怕不宜估计过高。这些民众在士大夫看来,因没有受到儒家教育的浸润,容易为利益驱使而提出告诉,实属无知小民。《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不少“无知小民”当诉主的案件,兹举一例加以说明。钱居茂、居洪为已分家三十年的兄弟。居茂之婿牛大同将其母葬于居茂所有之山,引起居洪之子孝良的论诉。孝良以牛大同伪作居茂遗嘱,强占山地为词,自县及府诉讼不已。吴革经察认为遗嘱并无可疑,且居茂的直系亲属汪氏(妻)、孝忠(子)无词而并无干涉的孝良诉讼,“此无他,小人无知,因其造坟,疑可为风水,始欲含糊沮挠,继于状词栽埋亲邻取赎之说,惟欲觊觎而攘之”。判词末尾训诫道:“乡村小人,各安其分,不致嚣讼,重伤亲谊。”*吴革:《争山》,《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第197—198页。实际上,普通民众虽有老实本分的一面,但为利益诱使而引发纷争也是常有的现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不少好讼案件正是缘于“无知小人”受好事者挑唆或哗徒的唆摆而发生*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所载《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继绝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等案。。

2.风俗不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名公们常指摘地方风俗,凡血亲失义、宗族失谊、恃强相欺、图利生事等都被认为是风俗媮薄而引起诉讼。风俗良善的关节在于民众能够安分守礼。在士大夫们看来,民众安分与否与风俗厚薄密切相关。程珌论述道:“富者能处其富,贫者能安其贫,则礼义与风俗厚。更能输租以时,无事追呼。差役既平,不须争纠。笃亲族之义,无恃长而凌幼。叙乡井之好,无因财而害谊。小辱必忍,小怨勿念。无宰杀耕牛,无轻生词讼,无斗殴犯法,无唆使人争讼。”*程珌:《壬申富阳劝农》,《程端明公洺水集》卷21,《宋集珍本丛刊》第71册,第195页。

我们稍作分析便能见其逻辑链条:贫富各安其分即为风俗厚。风俗厚便可按时输租,衙门便不必追呼;差役既平,亲族、乡井间便无须争纠,可全其义好;人民各得其业、各安其分便可无词讼、犯法、唆讼事件的发生。再验之于《名公书判清明集》,名公常以“崇风教”、“移薄俗”之立意劝诫好讼者,对风俗媮薄和风教沦丧的贬斥时常达痛心疾首之状*以胡颖书判最为典型,如卷4《妄诉田业》,卷9《嫂嫁小叔入状》,卷10《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兄弟侵夺之争教之以和睦》、《相邻之争劝以和睦》。。《名公书判清明集》专立“人伦”、“人品”及“惩恶”门也正可见时人对于风俗与好讼之间关联的认识。

3.制度之弊。在南宋,引发好讼的制度弊端主要是执役问题,这是北宋役法问题在南宋的延续,进而导致弊病丛出,时人即有“役法不均民多嚚讼”*袁燮:《秘阁修撰黄公行状》,《絜斋集》卷14,影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6册,第686页。之语。南宋朝廷常常为应付眼下之急调整役法,却始终没能创制出一套良法。役法频繁变更的结果是使得实际上主要由乡村中、下户承担的职役负担越来越重*参见黄繁光:《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漆侠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民众为避免执役,推脱、争讼之事迭出,楼钥在奏议中指出:

夫民之畏役如避仇雠,苟可以幸免,则无所不至。甲当为之,必曰乙富于我。乙当为之,必曰丙之增产倍我。民之奸伪百出,吏之上下百端。州以为甲可,甲不已而诉之运司,则以乙为之。乙又诉于常平司,则复及于丙矣。取其案而观之,则据法援例皆不可破。三者交诉,不胜不已。*楼钥:《论役法》,《攻媿集》卷26,影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5册,第268页。

其实,若政策得当,因执役而引发的好讼是可以避免的。史载处州百姓以争役嚣讼,范成大为创义役,民便之*《宋史》卷386《范成大传》,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第11868页。。但这只是个别情况,仅能改变一地之风,各地情况差别加之官吏能力不同,推广开来未必有效。从《名公书判清明集》有关赋役的书判来看,在勘定户等、定役的过程中,应役户冒用官称、借限田法逃避应役的行为与乡司、吏案的舞弊行为交织、勾连,役法之弊实难革矣。

经过上文分析,我们不禁要追问“好讼”现象究竟缘何出现。笔者认为原因复杂多样,不能一概而论。既存在已有研究成果所揭示的结构性原因,也不能忽视我们有关南宋社会好讼的印象及判断均出自士大夫所书写的文本。文本背后所要传达出来的主观意念不应在分析这一问题时被忽略掉。

若将今人与古人对南宋社会好讼现象的解释加以比照分析就可以发现,二者既有重合相符的部分,也有差别。今人作为历史的旁观者,其焦点式的观察方法可以清晰地阐明历史变迁过程中“好讼”发生的社会根由,同时却又有将复杂的历史场景简单化的危险。古人身处历史情景中,也许在某些方面不如今人看得“透彻”,但正是他们的认知与表达参与创造了历史,从而构成我们今天研究的基础以及对研究对象认识的组成部分。注意到他们书写背后的原因、动机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复杂的历史面相。

五、 “好讼”认识之由来

作为一个经济繁荣、人口与资源矛盾突出、社会弊端又日益丛生的社会,南宋时期讼案量的增加本属可理解的正常现象。但从士大夫的叙述中,我们能够清晰地感受到他们在反思制度与行政弊端的同时,有一种强烈地希望(要求)民众安静省讼的心态。正是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在现代社会看来再正常不过的诉讼会被他们目为媮薄的好讼之风。士大夫之所以产生此种认识及批评的情感,当与其对所处时代的体悟及精神世界的变化有关。

南宋是经历过亡国之痛、在仓促中重建的偏安一隅的政权。朝野上下存有恢复之志或以恢复为旗号的人是大流,而“恢复”也代表着政治和舆论上的正确。在这样的导向下,加上金朝南下的现实威胁,可以说南宋政治、经济的重心都无法脱离开国防而论。围绕国防的经济筹措、弭盗安境也就成为地方政府施政的首要任务。从文集、奏议、书判中我们常见对好讼者批评的理由之一是“烦紊官府”,这一词汇揭示了地方政府身处巨大行政压力之下。一方面州县衙门人手有限,另一方面朝廷催督所需有期。完成征课,往大处说关乎国家安危,往小处说关系个人前途,无人敢怠慢。据《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弋阳吏人杨宜、彭信平日为恶,招致民怨甚多。蔡杭入境受词本欲即行惩治,却因知县纲运之请不得不暂缓处理*蔡杭:《慢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1,第417页。。可见在国家赋税、征课等急务面前,监司亦不得不对违法官吏暂时让步。相对而言,处理诉讼便非紧切要务,这恐怕也是南宋滞讼情况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事实上,有识见的士大夫能意识到解决诉讼乃疏通民怨、维护治安的根本。如宋慈就指出:“湖南之盗贼,多起于下户穷愁,抱冤无所伸。”(《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与贪令捃摭乡里私事用配军为爪牙丰殖归己·断罪》,第464页)但这样的官员在官僚群体中毕竟只是很少一部分。。

地方政府有限的行政人力、来自朝廷和上司的行政压力、繁巨的地方政务,几方面的矛盾交织在一起难以化解,士大夫作邑之难可以想见。在这种情况下,希望民众安静省讼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期望,而一旦某地讼案量多或百姓多以讼求直,“好讼”的观感和批评就会油然而生。

进而言之,士大夫的精神世界在北、南宋之际也发生着变化。经历过亡国之痛的士人群体通过对北宋中期以来的历史反思,朝野上下日渐出现保守倾向的思潮*变化的过程可参见刘子健:《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转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政治、文化方面的内向自省逐渐取代了积极寻求解决之道的进取之态。如果说复追三代、醇风厚俗是自北宋儒学复兴以来士大夫群体的共识,那么到了南宋,对人心、风俗的重视与强调则有增无减。宁宗时,有臣僚在奏疏中明言:“臣闻治道之要在正风俗,而风俗之别则有二焉,曰民俗,曰士俗。”*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33,第6562页。正风俗是儒家施政理念的应有之义,然而,将其提升至“治道之要”的高度则可见南宋士大夫在自省上的焦虑。

与这一过程相伴,理学在社会菁英层中日渐获得普遍认同及支持,经过曲折、幽暗的道路,最终被朝廷标榜为正统。对道及天理的追求和实践成为士大夫的使命,他们将之贯穿于为政过程中,凡是不合于道及天理的行为、现象都显得突兀,自觉有责任将之重新导入“正轨”。这一点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中可得以验证,名公们对民众的“好讼”行为不假辞色地加以批评的同时又殷殷劝诫。从判语中,我们总能感受到他们对于民风媮薄的焦虑情绪以及希望将之导向醇厚的不懈努力。

应该说,南宋时期士大夫精神世界的保守化和理想化与现实世界的纷乱复杂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也是他们对社会上“好讼”现象过于敏感的原因之一。

士大夫精神世界的紧张与焦虑投射到日常政务中,表现出来的就是希望民众安静省讼的强烈意愿。首先,在审判实践中,他们以提高结案率、减少缠讼为要务,在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基础上,针对诉讼者的不同情况,或施以劝导,或训诫,或惩戒。在具体策略之余,士大夫们深知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因此他们将相当的精力放在民风教化上。对司法判决张榜公布以达劝善惩恶之效便是一途。由此及之,各种劝谕文、劝农文、约束榜文都有类似目的和功效。言辞教育外,还注重行为引导。南宋一些理学家、士大夫倡导乡饮酒礼,正是为了借礼仪以约束人心。而更多的士大夫在任职之地积极兴学,目的也在于教化民众,转变风俗。

结 语

在纷繁的史料与既有的研究成果面前,本文试图探究的问题是南宋社会所谓的“好讼”现象究竟是历史的客观真实还是人为建构出来的。通过以上讨论,笔者认为这是现实与观念互动的结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量确实在增加,而社会中也确实存在着“专事健讼者”的身影,但士大夫将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在有意或无意间“泛化”为整个社会的普遍风习,形之于文本后造成了我们对南宋社会好讼现象非常突出的印象。通过对士大夫如何看待好讼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我们又可以发现,文本中对“好讼”情况的夸大,其实源自他们面对现实政务压力所产生的焦虑以及道德内省所带来的过度敏感。而这两者不仅最终影响到他们有关诉讼的书写,还直接关系到他们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策略与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