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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2014-08-30刁其怀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4年8期
关键词:抵押工程

十、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情况下,可否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按现行房地分离的管理体制,国土部门负责纯土地的抵押,在土地上已存有建筑物,则由房管部门办理建筑物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在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情况下,如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目前,房管部门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要求先行解除土地抵押,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另一种方式是无须解除土地抵押,直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一些房管部门采行第一种方式的理由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则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而《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规定明确否定重复抵押。

事实上,禁止重复抵押并不可取。第一,抵押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之间如何设定抵押应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则无须由法律来强加干涉,抵押人与后位债权人协商在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上再次设定抵押,既是抵押人对抵押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也是抵押人与后位抵押权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后位抵押权人自会权衡各种利弊得失,法律没有必要强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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