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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刍议

2014-08-27董文晶

老区建设 2014年6期

董文晶

[提要]物权行为理论一直是法学理论界讨论的基础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也并未对其应否承认予以定论,深入理解物权行为对正确进行法律定性、指导实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仅从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对其存否的个人观.最。

[关键词]物权;物权行为;债权

物权行为理论,系德国法儒萨维尼在其名著《当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被德国民法所采纳,后在法典化立法运动中,为各国广泛借鉴。物权行为理论并非凭空虚构的理论,其创立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

一、物权行为理论

德国法学一个重大的贡献是从许多交易制度中抽象出高度概括的“法律行为”概念,它是一种经由自由意志的展现而对外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民事主体贯彻意思自治的锐利工具,从而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定紧扣在行为人所表示的意思上。按照传统的分类标准,法律行为由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两个下位概念构成,其中,负担行为使一方负担义务,他方取得请求,因其只会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又称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则会使一方丧失或减少权利,而由他方取得某种权利,这里的权利包括无权、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在物权的情形即为一般所称的物权行为,非物权的情形多称之准物权行为。在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例中,虽未对物权行为设定义性规定,但从其法典体系和相关规定中,可在逻辑上推出物权行为的存在。《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为转让动产所有权,需要所有人将此动产交付受让人和双方对所有权发生移转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时,对所有权移转成立合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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