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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行为的客观性和无因性

2018-07-23王莹

世界家苑 2018年6期
关键词:效力法律

摘 要:物权行为的客观性是法律行为理论在物权法领域延伸的必然结论,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不与之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关系。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并不能得出物权行为必然无因的结论。无因与否,完全是立法者基于价值衡量所作的判断。无因性并非物权行为的天然属性。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

一、物权行为的提出与构成要件的众学说

谈到物权行为理论,萨维尼在大学讲义中谈到:“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契约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一项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按照萨维尼的主张,在基于买卖契约而发生的物权交易中,同时包含了两个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且后者的效力不受前者之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物权行为理论创立已近两个世纪,但学界对于物权行为的表述仍有不同的见解,大体可分为二类:第一类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系以物权之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之法律行为;第二类观点认为,物权行为是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其实,争论的焦点在于,作为物权变动公示形式的交付与登记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对此法国采意思主义,即债权行为具有变动物权的效力。虽然在不动产领域,法国也建立了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登记只有对抗效力,不具有变动物权的功能。而形式主义立法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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