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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4-08-26李力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李力

摘要:由于罗马帝国以物易物的倾向日益明显,手中剩余生产资料越来越多,促进了交换,罗马法中出现了缔约过失责任思想。同时,商品交换促使了社会分工,分工反作

用于商品经济发展。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鼓励交易;轻微过失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在理论和实务中,不同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认定观点迥异。本文立足于现实,研究前人对有关问题的论述,解说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要件,以求更加完善。

一、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概述

早期罗马法实行极端形式主义,即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严格的践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他们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既不影响合同成立,也不影响合同生效。在共和国末期,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

展,商品交换频繁,商事主体不断扩大,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时常发生损害交易相对方利益的事情。为了抑制这一现象,罗马私法上开始出现缔约过失责任的零星规定,从査士丁尼《法学阶梯》买卖

篇中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在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且为法律所确认,只是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至1861年耶林在<耶林法学年报>上对此项问题系统分析,从而真正的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这个概念的提出,对两大法系的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他国家开始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广泛的探讨、研究,到现在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分工趋于普遍化,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之间或者是同一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发展程度不一样,经济基础的不同导致我国法学家对此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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