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事权划分问题探索
2014-08-26李恩来
机构与行政 2014年8期
李恩来
一、当前公安机关事权划分和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及现状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9条规定:“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据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既承担着中央事权,又承担着地方事权。
《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安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这是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管理关系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的领导管理关系,是由公安机关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决定的,也是历史形成的。其主要特点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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