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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的组织谱系分析

2014-08-26赵立波

机构与行政 2014年8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赵立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的重要前提是明确公益服务体系的组织基础,即何谓公益机构。迄今,公益机构在我国既非法律概念,也非社会各方在内涵与外延方面具有高度共识的概念。各类公益机构或公益服务机构具体由哪些组织构成?如何界定各类公益机构并明确其在公益服务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是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社会组织分类及法人制度

现代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组织通常被划分为三大类(部门):第一部门(政府组织)主要是运用公共权威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第二部门(企业组织)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私人物品以实现私益最大化的营利性组织;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主要是运用社会机制提供准公共物品以实现特定公益最大化的民间组织。

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是法人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划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六大类,这六类组织在法人分类上分别属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确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1998年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立)、基金会法人(非营利性法人,2004年颁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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