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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变更能帮助公司提升审计质量吗?
——来自二次财务重述的经验证据

2014-08-22程茂勇张俊瑞

中国软科学 2014年10期
关键词:财务研究

马 晨,程茂勇,张俊瑞

(1.西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2.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3.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一、问题提出

有关财务报告质量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讨论在近几年引起了监管部门、政策制定者、学者以及广大投资者的重视。在最近几年发生的公司丑闻、财务报告舞弊以及可能的审计师合谋事件引起了公众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以及审计过程的怀疑。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被其他国家所见证和羡慕,然而如果这种增长是以公司丑闻为代价的话,那么经济增长质量会被严重质疑。

以往有研究证实审计质量与审计任期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审计同一家上市公司做了5年的限制。此外,国资委在2004年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同一家央企不得超过5年。然而,没有统一的规定针对所有上市公司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明确要求。在过去的几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财务重述事件也迫切需要这种要求。证监会于2003年做出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要求的格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财政部(2006)也要求重大的会计差错应当被更正,与之相关的前期财务报表应当被重新表述。

外部审计与财务重述有着密切关系,不仅在差错发生期,还有差错更正期(即重述期)。可以这样理解:当外部审计在差错发生期发现会计差错后,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上市公司更正差错,另一种是默许客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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