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性资产、可占用性准租和企业间合作机制探讨
2014-08-21陈竹
中国科技产业 2014年4期
陈 竹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可占用性准租是指一项资产在最优用途上的价值与次优用途上的价值之差。当一项专用性投资做出后,就会产生可占用的准租,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就从可能变为现实。因此,一方面,对于投资者而言,为了提防机会主义风险的发生,可能会减少专有性资产的投资,使得投资低于最佳水平,从而导致低效率的发生。另一方面,对投资需求方而言,也不能获得高质量的专用性资产带来的服务。由此,可占用性准租的存在使得双方利益在重复交易中都受到损害。现代企业如何寻求在可占用性准租约束下的合作机制,对于交易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和可占用性准租
(一)资产专用性和专用型资产
当一项资产具有较高的转移成本,且只能在特殊交易中才能取得特殊收益时,该资产就具有了专用性的特点。一般地,资产专用型的概念是指资源在用作特定用途后,很难移作他用的性质。具备这种性质的资产成为专用型资产,包括专用性场地、专用型实物资产、专用型人力资本等。与专用型资产相对应的是通用性资产。
(二)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和可占用性准租
在通用性资产投资的交易中,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转而寻求其他交易对象,且保证投资创造的价值和双边利益不受损失。而对于专用性投资,当交易的一方做出了该项投资后,由于这种资产用于其他方面的价值比其原定的特殊用途小得多,交易一方就被紧紧地锁定在这笔交易上了,而这种“锁定”的存在,就为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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