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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之司法救助制度

2014-08-18甘霖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4年8期
关键词:未成年

甘霖

摘 要: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未成年人3.67亿,近些年来,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刑事诉讼在加强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然而,与此同时却忽略了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一次次被忽视。本文以构建和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为目标,剖析了我国当前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被害人 司法救助

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概述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其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缺乏足够的救济能力,一旦权益受到侵害,难以通过自身来获得司法救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能从被告人处获得执行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司法救助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

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应当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司法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能够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它应当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别的保障。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虽然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但因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称职地履行监护职责、被告人无力赔偿等原因,致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不能及时有效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以实现法律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此外,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也是保障人权、维护民主的需要。

三、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尚不完善

目前,国家立法部门尚未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立法,这导致司法机关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缺乏法律依据,使司法救助基本无法可依。指导我国开展刑事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散见于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救助实施办法等,尚未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刑事司法救助制度。

2.救助方式单一

司法救助方式,即司法机关实施司法救助所采取的方式。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方式大多仅为经济资助,以帮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3.资金来源匮乏

司法救助资金是司法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若司法救助资金匮乏,则很难发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目前,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匮乏长期困绕着刑事司法救助工作开展:一是国家没有专门建立司法救助资金,救助资金来源缺乏通畅渠道;二是当前救助资金来源对政府部门依赖性强。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意见》虽明确规定救助资金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但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政府部门支持程度不同,拨付与否、拨付多少由政府部门决定,缺失强制性规定,随意性空间大;三是通过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路径获取救助资金因多种原因显得困难重重。

4.各部门之间协调衔接不足

要使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充分的司法救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衔接与紧密配合是非常关键的,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与地区,对其公检法开展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并没有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相应实施细则,造成了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救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情况。而且,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救助绝不是仅仅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努力可以实现的,此外,还需要其他政府部门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四、探索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对策与路径

1.制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成文法

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法律,以成文法形式规定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详细规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互衔接,确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成为有法可依的制度。

2.拓展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应坚持国家拨款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可通过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单位自筹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为使救助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保证专款专用,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管理部门,对救助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实行资金管理部门与救助决定机构相分离的原则,资金采取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帐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并接受救助决定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实行联动的多元化司法救助机制

3.1应当加强公检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衔接能力。可以成立一个协调机构,将公、检、法以及财政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情况进行统一协调。

3.2除了现行的以资金形式救助,还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救助方式,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关心和支持,联合司法、民政、基层政府等构建多元化救助机制。由于救助对象所处的社会、家庭和生活环境不尽相同,个体之间在性别、年龄、体格、行为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所遇的特殊困难也呈现多样化特性,表现在资金、物质、扶养、劳动、医疗等生活中的各个层面,不同救助对象有着不同的需求,在选择救助方式时要因需而择和因人而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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