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回归的路径选择与发展前瞻
2014-08-16易有禄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4期
易有禄
〔摘要〕 以国务院主导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为背景的税收立法权的回归问题导源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授权。因授权决定的不规范及对授权立法缺乏有效监督,以致税收授权立法产生诸多弊端。直接废止相关立法授权决定是实现税收立法权回归的最合理且可行的路径。回归后的税收立法权的良性运行有三个前瞻性问题有待解决,首先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问题;其次是法律保留和授权立法的关系问题;最后是税收立法权回归后的运行问题。因此,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能力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法律保留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4-0071-04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赵冬玲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此举再度引发税收立法权回归问题的热议,也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积极回应。税收立法权的回归问题,在我国实际上是以国务院主导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为背景的,即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本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税收立法权,却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主要由国务院在行使。由于授权本身和国务院依授权进行的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日益凸显,故而提出税收立法权回归的问题。可见,所谓“税收立法权的回归”,也就是要改变国务院长期主导税收立法权行使的现状,实现税收立法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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