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宪法实施机制的协商民主:中国语境下的展开
2014-08-16戴激涛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4期
〔摘要〕 宪法实施对于保持宪法的生命力至关重要。在当前协同治理的背景下,宪法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国家与社会的协商情势,晚近兴起的协商民主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协商民主秉持人民作为宪法最终实施者的理念,认为宪法实施就是人民通过宪法创设的协商机制来自我表达,形成公共理性实现对法律和公共决策合法性大众控制的过程。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机制需要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出发,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并让公民宪法论坛等大众协商机制成为新的民意与舆论形成机制。
〔关键词〕 宪法实施;协商民主;互惠原则;协商机构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4-0064-07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协同治理下宪法商谈建制化研究”(GD12YFX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特色宪法实施机制研究:协商民主的视角”(13YJC820012);广东财经大学校级科研资助项目(11ZD82001)
〔作者简介〕戴激涛,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广州 510320。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12月,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虽然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与根本法的地位已经成为共识,但在实践中,宪法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之间严重脱节。〔1〕众所周知,宪法实施涉及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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