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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媒体中的著作权问题

2014-08-15张萌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网络传媒著作网络媒体

【摘 要】新媒体时代人们已经对网络媒体耳熟能详,互联网在与大家分享信息与知识的同时却存在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隐患。便捷性、开放性与匿名性等互联网自身的特性,更加重了网络媒体著作权纷争。文章从互联网特性出发,分析了网络媒体著作权问题的现状及形成原因,同时结合传播学理论与相关资料考察,针对网络媒体著作权问题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网络媒体;著作权

随着现代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传播这一新媒体形式在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是信息的汇聚点,internet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库。为了实现更多人的资源共享,网络平台就必然要承载大量的信息内容。而现在大多数的网站都是免费的,所以公众能够很容易的就阅读到别人的作品,甚至可以随意对别人的作品进行复制与转载。

对于普通公众来说,这种免费的资源是一种便利,但是对于著作人来说,他们的著作权益则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由于网络信息大量迅速传播和免费下载等特性,作者著作权受侵害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而作为一个新兴的媒体形式,网络传媒在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关于网络传媒,作者著作权益的保障问题应值得关注。

一、网络传媒中著作权易受侵害的原因

网络传媒相比传统媒体的一大优势就是提供信息的便捷形式,传统媒体发布信息都有各自的特定渠道和特定时间,而网络媒体在网上的信息可以时刻搜到并获取。公众如果想复制传统媒体的信息,需要一定的成本和精力,相对来说较麻烦。但是对于网络媒体复制和转载几乎是弹指之间的事情,非常简易方便。再加上网络是一个相对虚拟的空间,匿名发表言论的现象很普遍。所以网络中出现了大肆的转载并且不加注作品来源的现象,甚至出现篡改作品、据为己有的恶劣行为。

另网络资源的免费下载已成为大众普遍认可的一种习惯,从传统媒体中获得信息很多是需要付费的,但是网络媒体则有很多同样内容的免费下载。这是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的一大冲击,而对于受众来说,零成本的获取他人劳动成果是一个很诱人的。在没有相应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公民当然会大量传阅和引用他人的作品。

最后,网络信息平台的庞大混杂和敏感,使得著作人对自己的作品控制能力大大削弱。作品一旦被投入网络,就会迅速被传阅和转载。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和全时性,一条信息可能在瞬间就会普及到世界不同的角落。著作人根本无法控制所有的阅读者,更不能控制自己的作品。所以就出现了作品一旦进入网络,就会“任人宰割”的无奈现象。于此同时,多重的转载也为终端读者找寻作品的初始来源造成了很大困难。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可以在网上进行转载和传播,但是很多人表示自己想支付却已经找寻不到作品的初始著作人。这种著作者和受益者之间的阻断,更增大了作者著作权益被侵害的可能。

二、著作权保护与网络传媒事业发展之间的权衡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权的被侵害是建立在网络传媒的优势上的。很多人认为著作权毕竟是个人的权益,而发表精良作品的公众毕竟占少数,大多数的公民还都是“受益者”。网络传媒使得公众更容易更方便的获取大量信息,这的确是有利于知识文化的传播,也是网络传媒事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之一。

但是从长远利益上看,著作权的侵害绝非只是个人利益损害那么简单。如果网络长期大量转载复制著作人的作品,而丧失了对著作人的激励机制,那会大大降低著作人的创作热情。作者苦心专研的成果,一经网络的传播就“石沉大海”,很少有人会知道这是他的杰作。著作者付出大量的努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认可,甚至很有可能劳动成果被别人窃取,他们自然会失去创作的信心和兴趣。另外,网络上的随意转载使作品失去了权威性和专属性,专家也失去了研究的意义。这就阻碍了高质量高水平的经典作品的问世,对于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都是一大损失,而任何不有利于文明发展的运营机构都是不能支撑长久的。

著作权的侵害除了对作者再创作的热情有所削减外,对作者已有的作品的价值也有了一定的冲击。网络公信力的降低是网络传媒的一大弊端,大量没有来源的作品使得公民对网上的信息失去了信心。本来是一部很有研究价值的作品,经过网络的转载疯传甚至篡改而在公众心中大大贬值。这是文化传播的一种流失,更简介导致了网络媒介趋于肤浅化,阻碍网络传媒的进一步发展。

故从长远利益讲,著作权的维护不但不会冲击到网络事业的发展,相反还会为网络事业提高核心质量,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当然保护著作权也不能过于极端,否则就会把文化禁闭在小范围内而得不到传播。我们应该权衡好两个方面,在保证著作权一定的权威性的同时,也要确保文化信息能够顺利的传播,这才是最为理想的效果。

三、如何保护网络传媒中的著作权

谈及网络传媒中著作权的保护,笔者综合一定的文献整理与考察,认为应该从法律法规和网络技术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网络传媒中关于著作人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几近于空白。国际上对于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研究也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推出什么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法规。只是适当的对著作权有所扩展,从原来的作品、表演等层面扩展到计算机、数字层面,算是和网络有了一定的关系。

而我国也没有专门的著作权保护法,不过在《著作权法》中有提到网络这一词语,如第四十八条规定第一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这里有提到信息网络,但是纵观这个法律,网络传媒方面的规定是被弱化的。

如此看来,我们在网络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很欠缺,这给司法部门执法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公民们也没有了一定的遵守准则。所以,制定明确的网络传媒方面的著作权保护法成为当务之急。

除了法律上的加强,我们也可以从技术上挖掘解决的办法。控制作品的大量复制就要从传播的最顶端开始,著作人要使自己的作品发表于网络当中就会和特定的网站签订合约,收取一定的报酬。接下来传播的责任落在了各个网站,如果作者想把自己作品的全部内容展现,那网站可以直接贴出作品。如果作者只想透露作品的简要,那网站只需把作品简要和搜索到原作品的具体发放地址贴出来。

广告是网络传媒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很多网站要的是点击量,他们一般都会采取免费下载的方式获取点击量,从这里开始就出现了有序传播的缺口。所以网站可以适度采取收费的形式来控制信息的大量流失,所得收入由网站和著作人共同拥有。现在付费的网站已经日渐增多,而我们通常下载学术论文都要付费其实就是这种运营方式的初始模型。

另外,除了和著作人直接签订合约的网站外网络上还有很多盗版网站,公众还是可以从这些网站免费淘取信息。针对盗版网站,大型搜索引擎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应尽量把正版网站提到靠前的位子,使盗版网站不能周转而自生自灭。最后,还需要相关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网络上的盗版网站进行监察和清除。

四、结语

网络媒体著作权问题自互联网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互联网的便捷性、开放性与匿名性增大了其著作权被侵犯的可能性。我们应从法律与技术两个主要方面突破,在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提升网络技术实现,并逐步实施收费制度。公民著作权意识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也算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这需要长期的宣传教育。公众应发挥自觉性,抵制盗版,坚决不剽窃他人的作品。如此三管齐下,方有利于在保护网络媒体中著作人著作权。

但是,我们在倡导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不要过于绝对化,过分强调著作权只能限制信息与知识的流通与传播,对于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非常不利。这就需要传媒从业者在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把握好一个平衡,如何既能发挥互联网的优势达到有效的信息共享,又能保护好作者的著作权,是网络传媒急待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许超.评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J].电子知识产权,2000,07.

[2] 陈日新.浅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M].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0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张萌(1989.06- ),女,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理论传播与传播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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