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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独立探究

2014-08-15黄玉敏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审判法官

黄玉敏

【摘 要】当前,法官独立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断司法廉洁度的重要依据。文章主要从当代法官独立的应然状态,结合目前法官独立遇到的障碍,分析健全完善法官独立制度,试图探究法官独立的现实合理之路。

【关键词】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一、法官独立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一)法官独立的内涵。法官独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判独立,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只遵从法律的规定与法官自身的判断。除了法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再受限别的因素。二是地位独立。法官薪酬、纪律管理等内容需要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从而保障法官身份独立,不受制于别的行政机关。三是内部独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要受到来自领导、同事乃至上级法院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而是依据自身的判断作出公正的审判。

(二)法官独立的重要性。(1)法官独立才能够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当公民把矛盾纠纷诉致法院,就是希望法官能够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还自己一个公道。而能够作出独立而公正的判决,也是法院树立威信被人信赖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依据法律作出判决,那么审判结果就没有公正可言。(2)法官独立有利于推进程序正义。法官独立有助于排除各种障碍,充分依据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内心的公平正义做出判断,从而推进程序的正义。(3)法官独立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法律的权威是一个逐步确立的过程。若审判权掌握在法官以外的机关或人员手中,法律是不会有权威的,因为这些机关和个人会运用手中的司法权力谋取个人或部门的利益。

二、目前法官在我国司法地位的现状分析

(一)法官自身独立现状透析。《法官法》对任职法官的学历、知识背景都有详细地规定,经过十几年的培训,法官的理论知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法官的违纪现象还是比较严重,只有提升法官的素质才能够真正实现法官的独立。

(二)法官内部独立现状分析。目前,法官在法院的独立情况不尽如人意。我国民诉法已明确将审判权赋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而合议庭中单个法官可独立表达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际赋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事实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却往往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影响 ,造成法官责任感缺乏,制约机制疲软。

(三)法官外部独立现状分析。(1)法官与人大机关之间的关系。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同司法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司法机关要直接向人大负责,并通过人大向人民负责。目前,人大对法院监督上作中存在最大争议的问题为个案监督。大量的个案监督给法官带来压力,对遏制司法腐败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一定好处,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2)法官独立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新闻媒体是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因素,无可否认,媒体的监督对于法官的独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把法官的审判置于阳光下的新闻媒体监督,当这种光线过于“猛烈”的时候,对于法官的独立也会有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在法官审判之前,一些报纸就对审判的结果做出各种煽动性的推测或宣传一些并非真实的信息来误导读者的判断。

三、实现法官独立制度之构想

(一)完善法官制度。(1)严格法官的任职资格。法官审判上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严格的法学教育是基本前提。在德国,要取得法官资格,须经过大学法律系学习,通过国家考试者成为见习法官,要在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等不同的岗位上上作,以便得到全面培训,经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后,通过者才取得法官资格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等国家先进经验,法学本科毕业生愿意从事司法上作的,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后,从一些基层法律工作干起,慢慢培养成为法官,这有助于我国法官素质的提高及整个法律家阶层的形成。(2)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①法官应成为高薪阶层。法官经过严格程序取得,属精英型法官,自然会赢得人们的尊敬,提高其待遇也就应是顺理成章。这是因为法官的职业及其审判行为被视为一种复杂专业劳动,法官是纠纷的最后裁判者,理应获得较高物质补偿。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不得兼职,薪金几乎是其唯一收入来源。这样,国家必须保证法官享有相对优厚的待遇,而且也是建设优质高效的司法制度的一种投资。②法官任期应稳定。法官的任职、任期是法官的重要身份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保障直接关系到法官的职业、待遇方面的稳定,也影响到法官能否独立行使审判权。关于法官的任期,各国均采取长期任职或终身任职的制度。德国的法官经过三至五年试用期后,一般均为终身法官。

(二)改革审判机制。审判运行机制行政化的种种弊端和不科学之处,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要对此进行改革,已成为司法界共识。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强化合议庭审理案件应独立进行,强化合议庭法官职责。二是明确审委会职能,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按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上作的问题。

(三)确保法官外部独立。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针对目前法院独立审判存在的种种不尽人意之处,应对以下几方面加以重视和完善。(1)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宜损害法官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宪法赋予法院的职权,对人民法院实行监督也是宪法赋予人大的职权,各自分上不同,不容混淆。行使监督权,不可以干预法院法官办案。目前司法腐败的猖撅,根本原因不在于没有人大的个案监督,而在于诸多监督机制的失灵。人大对法院、法官的监督应是宏观的、间接的监督,对个案监督应予纠正。(2)新闻媒体的监督应当适而可止。对于新闻媒体的规范主要从其自身的约束出发进行控制。在新闻媒体内部,应当树立一个关于监督的职业规范。新闻工作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不能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前做出各种不负责任的评价判断或者仅仅依据一些道听途说的材料对案件进行不真实的报道。同时,新闻工作者也应当有一种不侵犯司法审判的法律意识,指引自己的行为。只有从新闻者自身的角度出发,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媒体权力的过大使用造成对法官独立的损害。

参考文献

[1] 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

[2] 周道鸳.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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