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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

2014-08-15司红波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借鉴

【摘 要】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表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或能走出现实困境。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借鉴

一、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历史原因

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己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他们认为,“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 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至此,“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二、法国行政法院的主要特点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情况。法国行政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的专门审判机构,共分为三级: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基层行政法院。专门设立行政法院是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二)法国行政法院的审特点。(1)受案范围十分宽泛。一般说来,对行政行为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案没有过多的限制。只有三类案件不能受理:一是总统作出的政治性决定;二是总统、总理与议会的关系方面的事项;三是法国的国际关系方面。(2)三审终审制。法国行政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所以不少案件一直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才能终结诉讼。(3)单设一个“独立顾问”。该制度起源于拿破仑时代。当时行政法院只有最高行政法院,开庭时政府派代表到庭表明立场,法官听取其意见,但没有义务必须采纳其观点。(4)实行判例制度。行政法领域判例作用很大,特别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方面更是判例在起主导作用。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有先例作用,基层法院、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可以作为判例,在最高法院未作相反判例时暂时作为判例使用,原则上只能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作为判例。(5)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法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没有区别,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三)法国行政法院的主要优点。(1)行政法官法官制度。在行政法院体制下,法国形成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官制度。法国建立了“法官兼职制度”和“法官外调制度”。 前者是指行政法官在本院咨询部门和诉讼部门同时任职,甚至可以担任某些行政组织的领导职务。后者是指如最高行政法院成员任职4年后可以要求外调到实际行政部门任职一段时间,以了解和体验实际行政部门工作。(2)行政法官具有咨询职能。行政法官的成员除了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司法职责以外,还承担着咨询的职务。行政法院的成员应约给政府部门提建议、出主意,按照要求就某些问题发表意见,从而来熟悉政府部门的问题。(3)行政参与行政审判活动在法国,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要经过三次审查:报告员小组的讨论,政府专员的审查,判决法庭的讨论。而且在判决法庭中,除诉讼组的法官以外,还有行政组的法官参加,一个案件是在经过几次调查研究以后,结合行政专家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才能作出判决,所以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这对我国的行政审判有巨大的参考价值。

三、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可能性

(一)我国建立行政法院主要的障碍。与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同,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而是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从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15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运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甚至可以说己经陷入了困境。为了摆脱这种步履维艰的局面,人们开始从我国行政诉讼的源头思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问题。中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变迁,足以引起我们对行政法院法治功能以及制度设计的思考。

(二)建立行政法院对解决审判困境的好处。(1)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确保行政审判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我国法院系统在内部体制和外部关系上均缺乏独立性。在内部体制上,上、下级法院之间是领导与服从的关系,使得下级法官对上级具有依附性和遵从性,从而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公正;从外部关系上看,法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来源分别受同级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从法院的产生、设置、经费来源等方面保障其在制度上能有效地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涉,并对行政法官予以薪金和职务等方面的保障,使得行政法官能够做到独立断案、公正司法,从而打破普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受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壁垒。(2)有利于提高行政法官的专业素养,确保行政审判队伍的稳定。我国法院缺乏专业人才,又缺乏从事行政事务的经验,对行政法律和行政事务相当陌生,很难适应行政审判工作。专门行政法院的法官的选任还可以要求兼具行政审判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这必将有利于提高行政法官的专业素养,确保行政审判队伍的稳定。

(三)设立行政法院要处理的问题。首先,要确保行政法院司法统一。其次,要确保法院以及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再次,要有利于法院审判专业水平的提高,做到审判专门化,法官专业化,增强我国行政审判机构的公信力,提升它的权威性,从而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的功效。最后,机构的设置要精简,同时又要方便广大群众进行诉讼。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目前己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诉求,司法体制改革只能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制度可作为实现司法改革最终目标的第一步或突破口。

参考文献

[1]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版.

[2] 张德瑞.法国行政法院的启示[J].河南大学报,2005(06).

[3] 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司红波,贵州毕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11级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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