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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问题

2014-08-15林霖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挑战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做出了修改,一方面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也对简易程序出庭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明确了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派员出席法庭制度。文章试从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分析,提出应对简易的建议,以期达到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高效出庭的效果。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挑战;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了一年的时间,关于简易程序出庭制度,目前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甚至连上级院的指导文件都少之又少。可以说,各级检察院仍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如何应对新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出庭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并提出量刑建议,是履行公诉职责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审判程序公正、发现并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新刑诉法将简易程序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旨在以强制性的规定加强对简易程序的监督。

然而,要求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一律派员出庭,摆在检察人员面前的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出庭工作量的增加。若还坚持传统的办案模式,原本案多人少的形势将更加严峻,新的矛盾也将凸显。因此,在控诉与监督的基本职能得以保障的前提下,探索简易程序的高效办案模式很有必要。

二、开展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繁简分流、集中审查的工作机制

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可先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实行分流,划分为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再分给不同办案人员办理。在实践中,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达到集中诉讼的目的,不少检察院根据办案资质和经验对办案人员进行分组,分设普通程序办案组、简易程序办案组以及综合组,复杂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办案组审查处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办案组审查。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加快了办案速度、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案件得到有效分流,案多人少的状况得到一定的缓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一案件执法标准,更好的实现量刑均衡。

(二)简化文书制作

简化文书制作主要是指简化审查报告及各种书面文书的制作,如审查报告如何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由于目前对简易程序的施行仍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可以根据简易案件的特点,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模板,如审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省略以下内容:一是省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而写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二是对于定罪证据只列明证据的名称及所在卷宗的页码,而对于有关量刑部分的证据要尽可能详细。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时,办案人员只要按照模板格式填制即可,这样的做法可以大大减少案件审查报告的制度时间,减少重复劳动。

此外,简易程序的开庭较普通程序的开庭有很的不同,所以在准备开庭预案的时候,没有必要一律制作讯问提纲、举证提纲和公诉意见,公诉人根据案件特点和需要制定简单的出庭预案即可。

(三)强化简易程序的量刑工作

简易程序案件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才能启动,所以该类案件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办案的重点应放在决定案件量刑的情节上。量刑情节告知书在阐明行为人触犯的罪名、适用的法律依据、案件存在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在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事实、以及初犯偶犯等影响量刑的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并根据不同刑种及刑期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幅度,逐一阐明理由。

同时,笔者认为,应继续实行书面量刑建议的做法,可在庭前送达量刑建议书,所有案件一式二份随起诉书一并移送并送达被告人,使量刑活动前置并透明化,为缩短庭审时间打下基础。

(四)探索“三简一省”庭审程序

“三简”指:(1)简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只宣读起诉书主文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意见;(2)简化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阶段,可以仅仅宣读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的事项。当然在法庭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要求的情况下,公诉人必须详细宣读并解释证据的具体内容;(3)简明发表公诉意见,在法庭辩论时重点就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发表意见、进行答辩。“一省”指被告人对起诉书没有异议的,可以省略法庭讯问。

(五)构建简易程序公检法沟通、协作机制

任何一个案件的顺利办理都离不开公检法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简易程序也一样,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中间环节的主体,应该积极与公安机关和法院沟通、协作。通过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集中移送,检察机关集中受理、集中起诉,法院集中开庭制度。另一方面要做好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可能使简易案件集中审理。同时也可以通过参加法院的庭前会议,或在开庭前积极向法院了解庭前会议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使开庭准备工作做得更加充分、有针对性,减少公诉人因多个类似的案件在两院之间来回奔波,大大节约开庭时间,发挥简易程序快速高效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李相锋,任红梅.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机制建构研究[J].公民与法,2012(9).

[2] 刘永初,孙永波.浅析“简易审”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法制与社会,2012(6).

作者简介:林霖(1988- ),女,江西崇义人,硕士研究生,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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